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02]6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11-06
施行日期:2002-11-06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以及《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90]环管字第3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和车用燃料;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保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达到规定标准;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省规定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单位维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将汽车排气污染检验纳入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及道路行驶抽检内容。初次检验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发牌证;年检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行驶;对抽检的车辆,其排气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二)在我市初检、注册、过户和年审的机动车,必须经环保部门检测,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发给本年度《机动车尾气合格证》;检测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必须经治理达标复检合格后,方可发给《机动车尾气合格证》。对持有环保部门核发的本年度《机动车尾气合格证》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方可给予办理注册、过户、挂牌和年审等手续。经治理尾气排放仍达不到标准的,由经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报废。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推动治理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机动车排放的废气中含有多种有害物质,是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威胁人体健康的重要污染源。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实现达标排放,是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的迫切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有关政策规定,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司驾人员的法制意识、环保意识和防污治污的自觉性;要认真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治理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二OO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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