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开发区(园区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金政发[2004]1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2-11
施行日期:2004-02-11
发布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金华制造业的集群优势,增强金华工业的综合竞争力,加快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功能配套的产业基地,现就进一步提高我市开发区(园区)及各工业功能区发展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整合提升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

  1、按照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要求,重点打造“一城、两中心和五大产业区”,以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为契机,坚持高起点科学规划,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力推行产业园区化,积极实施园区城市化。要加强对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的分类指导,从自身条件和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其重点发展的产业,形成各自的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在全市范围内构建一个既有明确的产业功能分工,又具有联动开发效益的开发区(园区)群体。

  2、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各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要明确产业定位,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正确处理好特色产业、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协调好产业带、企业群和园区集聚的关系,落实分期滚动开发计划。整合区域相近、功能雷同的开发区(园区),实现整合、扩容、提升的有机结合。

  二、完善配套功能,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3、在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在开发区(园区)内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生活服务经营性用地出让指标,按法定程序公开出让后,其土地出让净收益可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4、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运作。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各级财政可按基础设施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5、开发区(园区)、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与城市规划相配套,经统一平衡后优先列入城建计划,建设、电力、广电、通讯、环保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开发区(园区)、工业功能区建设,切实抓好杆线迁移和新的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开发区(园区)、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

  6、鼓励投资建设用于出租的标准厂房。3年内,规划建设过程中所上缴的各项规费留地方部分和标准厂房出租收入所上缴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留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以转移支付方式给予奖励;交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予以免征。

  7、对租用标准厂房的初创企业给予租金补助。市区标准厂房建成经验收合格,可以成本价转让或租赁给初创企业,其租金构成,根据各开发区(园区)土地价格、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标准厂房造价、税收规费等要素综合确定,由市经贸委、物价局定期发布指导价。标准厂房建成后出现空租的,一年内给予投资业主每平方米2元的月租金补助。对租用标准厂房一年以上的初创企业,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3元,第二年每月每平方米2元,第三年每月每平方米1元。

  三、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8、鼓励企业向开发区(园区)和工业功能区集聚。凡进入开发区(园区)的特色产业项目,按“异地投资、收益共享”的原则和对外引进项目的贡献大小,分别确定其招商引资考核指标和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分成比例。市区企业异地整体搬迁项目的财政归属政策:市属企业(包括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和联营、股份制等企业)、原市属改制企业(含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出售、拍卖等形式改制企业)无论什么原因搬迁后,财政收入都属市级收入;其他因工业区调整及统一规划要求搬迁的企业,以企业搬迁前一年地方财政收入实绩为基数,调整迁出和迁入方的财政体制基数,增量部分属于迁入方;新引入企业根据规划等原因需入户到别的工业区的,以引入方和入户方之间的确认单为准,从该企业产生税收起,前3年的财政收入归属引入方,由市财政转移支付,3年后的财政收入归属入户方。

  9、优化资源配置,引进优势企业。开发区(园区)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集中有效资源,实行外资企业优先,高科技、低能耗、效益好、污染少的内资项目优先,民营企业、上规模的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优先的政策。

  10、确立亲商理念,不断探索和创新为投资者服务的形式、方法和内容。重视和加强产业招商,立足本地产业基础,承接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注重生产、科研技术创新和资本之间的联合,实现上下游产业配套,稳定和降低商务成本,增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保持开发区(园区)的竞争优势。

  四、着力提高经济密度

  11、提高投资强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按《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试行)》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企业入园标准,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强度、经济密度、科技含量、外资规模、企业销售增长幅度和预期纳税额等要求,合理核定项目供地规模。

  12、建立经济密度标准体系。建成区达产期经济密度,高新技术产业区每平方公里实现年销售产值30亿元以上,重点开发区(园区)每平方公里实现年销售产值20亿元以上。绿地率实行规划区块综合平衡和单个企业达标相结合,单个企业的绿地率不低于20%。工业企业用地建筑系数控制在30%-45%的前提下,容积率达0.8以上。

  13、完善开发区(园区)用地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园区)规划,经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开发区(园区)可选择年租制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承租使用权(租约期最长可达50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建设标准厂房出租给入园企业,或将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开发区(园区)投资开发公司。

  14、改进项目建设管理。开发区(园区)、工业功能区内投资的项目,在符合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自行决定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建设施工招投标。在符合行业规定的前提下,任何部门或机构在提供公用事业服务时,不得要求企业采用其指定的设计、设备及施工单位。

  15、加强供地项目管理。有关部门在依法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要明确项目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和开工、竣工、投产时间等具体内容,防止圈占土地,原则上供地批准后半年内必须动工,一年内竣工投产。对供地项目的开发时限和进度、投资强度等必须上墙公示,增强透明度。对未能实现合同承诺的,应按合同约定取消优惠政策,提高土地出让金,收取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16、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优惠政策。工业用地出让价原则上不低于政府确定的最低限价,对影响全市性工业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特殊项目、高科技项目、投资额巨大的项目和外商投资的大项目,确需提供优惠的,须按规定程序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经县(市、区)政府审批后办理。

  17、对入园重点企业或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内资8000万元)以上的大项目,如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分期缴纳(首期缴纳不低于对农民的补偿安置费、土地指标费和上缴规费三项资金总和),待全部出让金交清后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五、加大督查考核力度

  18、强化对企业投资强度的督查。由市经贸委(园区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项目立项及土地出让合同对企业的开发时限和进度、投资强度进行督查。

  19、强化考核和奖励。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在新开发面积、新增基础设施投入、新入园企业及区内企业实现销售产值、税收等指标的基础上,增加入园企业“三率”(开工率、竣工率、投产率)、引进外资、投资强度、经济密度、技术密度等考核指标,并按实绩予以表彰奖励。

  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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