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政厅关于确定部分乡镇人民政府为婚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确定部分乡镇人民政府为婚姻登记机关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赣民发[2004]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2-16
施行日期:2004-02-16
发布部门:江西省民政厅

正文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登记条例》,规范婚姻登记工作,合理设置农村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确定如下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办理婚姻登记。

  一、赣州市

  章贡区:蟠龙镇人民政府

  南康市:潭东镇人民政府

  赣 县:吉埠镇人民政府、沙地镇人民政府

  上犹县:营前镇人民政府

  龙南县:杨村镇人民政府

  兴国县:社富乡人民政府、均村乡人民政府、古龙岗镇人民政府

  二、鹰潭市

  余江县:邓埠镇人民政府、锦江镇人民政府

  贵溪市:上清镇人民政府、龙虎山镇人民政府

  三、九江市

  修水县:白岭镇人民政府、大桥镇人民政府、溪口镇人民政府、黄港镇人民政府、新湾乡人民政府

  永修县:吴城镇人民政府

  四、上饶市

  铅山县:天柱山乡人民政府、英将乡人民政府、篁碧乡人民政府

  德兴市:皈大乡人民政府、黄柏乡人民政府

  鄱阳县:田坂街镇人民政府、莲湖乡人民政府

  余干县:黄埠镇人民政府、瑞洪镇人民政府、九龙镇人民政府

  上饶县:望仙乡人民政府、华坛山镇人民政府、五府山镇人民政府、湖村乡人民政府、铁山乡人民政府

  五、宜春市

  袁州区:慈化镇人民政府、天台镇人民政府、飞剑潭乡人民政府、水江乡人民政府、寨下乡人民政府

  靖安县:罗湾乡人民政府、中源乡人民政府

  六、抚州市

  乐安县:金竹畲族乡人民政府、谷岗乡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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