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落实国务院改革内地驻港

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落实国务院改革内地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工作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穗府办[2004]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2-16
施行日期:2004-02-16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外经贸局《关于落实国务院改革内地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落实国务院改革内地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改革内地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0号)要求,结合我市驻港澳地区机构的实际情况,现就改革我市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由市外经贸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协助,实施改革我市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的具体工作。

  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所属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情况进行摸查,于2004年2月29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市外经贸局(合作处)。

  三、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所属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进行清理和脱钩工作,对经营运作正常的企业应为其构筑内地投资母体,未经批准的要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对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应依据当地法律和内地有关规定予以撤销,并妥善处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关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脱钩工作,原则上应于2004年5月31日前完成,并将有关脱钩工作情况以及改革后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新的股权证书复印件报市外经贸局(合作处)。

  四、关于香港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模式的改革问题,由市政府作专题调研,以确定其内地投资主体以及理顺产权关系等。

  五、市委组织部和市外经贸局负责与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进行商洽,确定我市驻港澳地区企业的重点联系企业,并确定今后我市驻港澳地区企业外派常驻人员的管理办法。在新的外派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管理办法未出台以前,有关手续暂时仍按现行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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