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自主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暂行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04]1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2-16
施行日期:2004-02-16
发布部门: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暂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

黄石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暂行意见

  为了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改革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鄂发[2001]2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和鄂转联[200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暂行意见。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原则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由安置地市、县(市)区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党的组织生活及日常服务性工作,实行社区管理,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负责。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编制与接收安置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地点,严格按中发[2001]3号文件及湖北省规定的接收条件予以安置。其档案由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按计划安置的军转干部档案移交办法向各县(市)军转干部安置部门移交。其报到通知由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出,按规定的时间到市军转安置部门报到,并按《预备役军官法》履行预备役登记手续。其随调配偶的工作由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按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随调家属的安置办法同时安置。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报到后一年内被发现与接收安置条件不相符的,退回原部队。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逐月发放,退役金的发放由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核定人员退役金金额,报上级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划拨到指定商业银行,由指定商业银行按月支付给个人,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支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退役金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当年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的,由市军转安置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核准,发给差额补贴,经费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启薪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被停发退役金的,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亦不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管理服务的对象。

  (四)市、县(市)军转安置及管理服务机构每年底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领取情况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各项经费补贴来源及发放

  (一)住房补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其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医疗保险。黄石市市直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黄政发[1999]52号、黄政办发[2001]162号、黄政办发[2003]80号和黄政办发[2003]85号文件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统筹,公务员医疗补助,并享受相应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以转业干部本人的退役金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大额医疗费统筹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属单位缴费部分,统一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划入到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机构,个人按规定应缴费部分,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机构在发放退役金时,通过指定银行代扣。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机构按月通过地税部门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机构于每年一季度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险自被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执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取聘用后,按照市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三)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县(市)区政府解决。

  (四)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五)为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回地方时,按营职8000元、团职10000元、师职12000元发给一次性发放安家补贴,所需经费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解决。

  (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当地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烤火费补贴,其标准按安置地的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发放时间与方式由市、县(市)军转安置管理机构自行确定。

  (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差额补贴、住房补贴、防暑降温、防寒烤火费补贴、医疗保障等配套资金,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按自然流向属市直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市财政负担。市财政按统一标准统一拨付,以确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一致,各项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属县(市)区财政负担的,由市财政统一对县(市)区财政结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各项经费,应当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业务经费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随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数的增加而相应增加,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经费,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根据培训计划方案,提出经费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政策问题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各级政府应在政策上给予扶持,由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机构出具证明,金融部门按政策提供低息贷款,工商、卫生、税务、城管等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营业执照,在经营场所上提供便利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二)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随调配偶、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家属子女落户、入托、入学、转学手续的部门、单位和学校,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金之日算起。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每年必须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必须及时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履行登记,如不登记,发生退役金和其他经费重复发放、冒领的,除如数追回外,并视情节追究其个人责任。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街道、乡镇应及时向市、县(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机构报告,由市、县(市)自主择业安置管理服务机构按标准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补助费标准按国转联[2001]8号文件中规定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并从去世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其退役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发或停发。

  七、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

  (一)市、县(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大冶市、阳新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同级编委批准,设置相应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二)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各项经费的预算、审核、汇总、上报和核发工作;协调办理本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和档案接转、存放、职称评定以及随调配偶、子女入户、入学等有关问题;具体指导和协调本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和就业;负责对县(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街道、乡镇健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组织管理工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编入所在街道、乡镇的党组织,并由其进行管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应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定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按时交纳党费,自觉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九、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安置管理服务工作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对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所在乡镇和街道要及时接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党组织关系,并开展组织生活,对其进行社区日常管理、计划生育等服务工作。

  人事劳动部门应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提供就业信息,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造条件。

  财政部门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负担的各项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按时划拨到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现行医疗保障的有关政策规定,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同国家机关公务员一样对待和管理。按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公安部门凭市、县(市)军转安置部门的入户通知,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迁随调家属、子女户口迁入手续。

  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子女入学、转学、入托手续。

  规划和房产部门应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购建住房时提供便利,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建设、工商、卫生、税务、金融部门应积极支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式创办企业,在经营场所、场地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对符合条件要求的要及时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视其情况提供贷款。

  军分区、人武部系统按《预备役军官法》的规定,加强对任预备役军官的自主择业干部教育、管理和训练,使之切实履行国防义务。

  军转安置部门应切实担负贯彻落实、检查督促和组织协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各项政策规定的实施,维护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完成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

  十、本《暂行意见》的管理对象为2001年以来符合中发[2001]3号文件政策规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十一、本《暂行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暂行意见》由市军转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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