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稽察

颁发《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韶府[2003]12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7-06
施行日期:2003-07-06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六日

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

  一、稽察范围

  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稽察内容

  (一)对项目审批程序、审批内容、勘察设计和开工条件等前期工作进行稽察;

  (二)对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项目建设的投资环境、参建单位的信誉进行评价,对项目效益进行后评价。

  三、稽察工作管理

  (一)韶关市发展计划局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对外工作使用“韶关市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稽察。

  (二)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分为稽察检查、专项稽察、全面稽察,实施稽察的内容形式视需要而定,原则上每年均开展一次稽察,至建设项目建成交付使用止。

  (三)稽察办适时了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情况,在建设项目批准后介入。

  (四)稽察办为每一个建设项目建立稽察档案和数据库,及时收集开展稽察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对建设项目稽察材料、凭证、稽察报告、整改通知书,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集中立卷和归档。

  (五)建设项目凡需调整概算时,一律先由稽察办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稽察。稽察结果报市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并可作为调概依据之一。

  四、稽察工作程序

  (一)制定项目稽察提纲。每次稽察都应制定详细的稽察提纲。稽察提纲应根据每次稽察的重点和任务,逐项列出稽察的具体内容,编制相应的稽察统计表。稽察提纲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实际稽察工作。

  (二)现场稽察。稽察办应按照稽察工作计划安排,深入项目现场,根据稽察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察。

  (三)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每次稽察结束后,稽察办应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字准确、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公正。

  五、稽察结果处理

  (一)稽察结果的处理。被稽察的项目,在稽察报告中应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由市发展计划局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向被稽察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被稽察项目单位整改,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项目存在违反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问题,稽察办根据情节轻重可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4.暂停项目建设;

  5.暂停对所在部门、县(市、区)同类新项目的申报、审批。

  6.对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二)复查验收。稽察办公室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由市发展计划局报市政府。复查验收合格后,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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