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

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乌政发[2003]61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7-07
施行日期:2003-07-07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人民政府

正文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乌鲁木齐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七日

乌鲁木齐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指导思想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为主线,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开采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快非煤矿山企业的《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认证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

二、专项整治范围和目标

(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乌鲁木齐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标准》,搞好我市管辖范围内的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全面落实各项监督管理措施和责任,提高非煤矿山安全技术含量和安全技术水平,消除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规范非煤矿山采矿秩序,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非煤矿山。

(三)取缔各类非法采矿点。

三、专项整治重点

(一)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

(二)使用剧毒化学品、火工产品的非煤矿山;

(三)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非煤矿山,风景名胜区、铁路、公路沿线附近的非煤矿山;

(四)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非煤矿山,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

四、专项整治方法、步骤

在市人民政府和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区(县)相应成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依照本方案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非煤矿山专项整治。

全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2003年7月)

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整治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政策措施和要求。新闻单位要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

各区(县)根据本方案制定各自工作方案,并负责具体实施。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3年8月一9月)

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对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整治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凡四证(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不全或过期和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由各区(县)责令其停产整顿。非煤矿山企业自查整改完成后,将自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区(县)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申请验收,同时申领许可证或资质认可证件。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3年10月1日一10月15日)

各区(县)按照整治验收标准和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对辖区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结束后写出工作总结报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领导小组,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按50%的比例对通过验收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率低于90%的,责令重新整治。

五、专项整治工作措施

(一)对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非煤矿山,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处理。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查处。

(二)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责令其停业整顿。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电力部门停止供电,有关部门吊销证照,坚决予以关闭。对无证非法开采的非煤矿山,要依法查处,予以取缔。对使用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的各类小矿,坚决予以关闭。

(三)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非煤矿山的采矿环境、采矿设施、从业人员素质及安全管理措施等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采矿资格,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专项整治要求

(一)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刻认识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各个环节上切实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努力实现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

(二)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认真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治本,抓好源头”和“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检查验收,严把安全评价、审批发证关,通过深化整治,狠抓事故隐患整改,全面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有关部门要组织搞好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对非煤矿山各类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实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在安全生产中的自保、互保能力。

附:乌鲁木齐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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