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财政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11-06
施行日期:2003-11-06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1997年8月6日 深地税发[1997]411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号)和《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深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属铁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其自用的房产仍暂缓征收房产税,但应向主管征收分局办理暂免税手续;应税车辆从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不属暂免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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