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农业局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农业局、潍坊市畜牧局《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潍政办发[2003]17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11-07
施行日期:2003-11-07
发布部门: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政府研究同意潍坊市农业局、潍坊市畜牧局《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ΟΟ三年十一月七日

  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
潍坊市农业局 潍坊市畜牧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们生命安全,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投入品包括:农药、肥料、种子、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其它用于农产品生产、加工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的物品。本办法所指的农产品包括:植物类产品和动物类产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上述农业投入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潍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药、肥料、种子等用于生产、加工植物类产品的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潍坊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用于生产、加工动物类产品的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投入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各自的分工对辖区内的农业投入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有权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及查阅有关的财务帐目、购销发票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农业投入品经营上岗证》后,方可持证上岗营业。持证上岗人员每年至少申请培训一次。凡从事应用于植物类的农业投入品经营的人员要到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培训;凡从事应用于动物类农业投入品经营的人员要到所在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培训。《农业投入品经营上岗证》由潍坊市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分别按系统发放。培训的具体事宜由潍坊市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其产品名称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通用)名称,必须在标签上注明各成份的种类名称和含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

  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购进产品时,应当将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弄清产品有效成份的种类和含量,并携带样品送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禁止采购、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

  市、县两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体系,以保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者及时取得送检样品的结果。

  市、县两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检测机构和执法监察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农业投入品。

  国家(省)实行许可经营的农业投入品,必须严格审批。

  高毒、剧毒农药要严格限制经营。经营高毒、剧毒农药的单位或个人,须事先向所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申请单位的条件及所在的行政区域和该区域作物布局与拟防治的对象进行严格的初审后,报潍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潍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经营许可证,并严格规定其经营范围和区域。经批准允许经营高剧毒农药的单位,必须设立专柜,凭购买者的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或村委)介绍信,证明不在蔬菜、瓜类、果树、茶叶、中药材等其它随时食用的农产品和防治卫生害虫方面使用方能出售,并与购买者建立销售使用档案,详细记录购买者姓名、居住地、购买农药品种、数量以及使用作物和防治对象等。具体事宜由潍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在潍坊市辖区内从事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由潍坊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报省或部审核发证。兽药另售须实行处方管理制度。具体事宜由潍坊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在潍坊市内经营农业投入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农业投入品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进入本市市场销售之前,用于植物类的必须到潍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凭相关证明在指定的区域销售;用于动物类的必须到潍坊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凭相关证明在指定的区域销售。未经登记备案的投入品,按假劣产品依法处理。

  对没有标明毒性指数、污染指数、有效成份名称种类、含量、注意事项等用于植物类的投入品不得登记、销售。

  登记的内容与登记证的格式等具体事宜由潍坊市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用)药展着剂、粘着剂、增抗(效)剂、植物染色剂,列入农药范围,由潍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登记管理。

  第十条 潍坊市农(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要会同市场主管部门在市区大型农贸市场建立农产品质量快速检测站,合格的(无有毒有害农业投入品污染的)进入市场销售,不经检测或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入市场检查。对不合要求的农产品要及时取缔,并按规定对销售者进行处罚。

  各县市区农(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也要会同市场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农产品质量快速检测站,实行上述市场准入制度,各有关执法部门可参照上述规定进入市场进行执法检查。

  各农产品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商业网点(包括超市)要严格遵守有关农业投入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并在企业内部建立农产品质量速测室,加强自我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参与争创诚信单位活动。

  潍坊市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每年进行一次全市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诚信单位评比活动,具体事宜由潍坊市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大力推广、高效、优质、无污染的农业投入品,以确保我市农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物价等部门要与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农业投入品的市场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好市场秩序。

  对经营农业投入品有经营许可前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有关的“经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的发放。“经营许可证”年检不通过或不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不进行年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围攻、谩骂、妨碍、阻挠、打击报复农业投入品管理人员进行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物价部门要配合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农业投入品管理、检测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出合理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农业投入品管理工作的投入,为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取证等工具及检测费用,确保农业投入品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未经潍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用)展着剂、粘着剂、增抗(效)剂的,按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论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毒、剧毒农药的,按经营假劣农药论处;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越权发放经营许可证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不按国家规定乱用高毒、剧毒农药等禁用农业投入品的,以投毒论处,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中毒、环境污染、药害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潍坊市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农业局、潍坊市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5,27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农业局、潍坊市畜牧局《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