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和

关于印发《黄山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和《黄山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黄政[2002]1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11-25
施行日期:2002-11-25
发布部门:黄山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黄山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和《黄山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黄山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各区、县政府和黄山管委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根据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对各区、县政府及黄山管委会年度引进外来投资成果实行综合评奖

  1、各区、县政府和黄山管委会引进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国内(本市行政区域外)客商来我市投资,自2002年度起,按本办法实施奖励。

  2、按当年利用外来投资数额(内资折算同外资合并数额)占GDP比例为考核基数,获第一名得10分,每降一位次减1分。

  3、当年实际引进外资增长率,获第一名得10分,每降一个位次减1分。

  4、在执行市政府当年下达的引进外来投资计划(含外资、内资计划)中,完成外资100万美元、市外资金3000万元的各得10分,外资每超过50万美元、市外资金每超过2000万元的各加5分。

  5、综合因素:项目库建设情况和对牵动性强、带动产业多的项目以及外地法人或自然人以无形资产入股(高新技术、科研成果、技术专利、著名品牌、著名商标等)形式的投入(以验资报告、工商注册登记为准),进行综合评定,每项另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二、奖励办法

  以精神奖励为主,辅以物质奖励。对区、县招商引资工作奖的前三名,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各区、县按上述各项的累计得分排列。第一名奖励25万元,第二名奖励18万元,第三名奖励12万元。

  三、申报考评程序

  各区、县政府和黄山管委会每年初向市政府上报上一年招商引资工作总结,并提供上一年度引进资金实际到位的有关证明资料(验资报告、银行进帐单、海关报关通知书、工商注册登记)。由市计委、外经贸局、统计局、外汇管理局、工商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地税局、人行等有关部门初评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引资认定

  1、引进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实际到位资金:外商在黄山市独资、合资、合作兴办项目的投资,国外各类捐赠款,间接利用外资。

  2、引进国内(本市行政区域外)实际到位资金:外地在黄山市独资、合资、合作兴办项目、收购企业的投资,市外各类捐款。

  五、奖励基金筹集和支付

  1、每年由市财政列拨20万元,区、县财政和黄山管委会各调资10万元,共计100万元;及项下发生利息组成市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吸引外来投资及外贸出口的奖励。

  2、奖励资金设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3、对各区、县政府的奖励一律以人民币支付,作为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奖励资格

  1、因投资环境不善而引起外商投资企业到市投诉3次以上(含3次)的区县,查证属实的。

  2、查证核实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黄山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为促进我市外贸出口快速发展,市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对扩大外贸出口实行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资金

  每年由市财政列拨20万元,区县财政每年各调资10万元,共计90万元及项下所发生的利息组成,专项用于奖励全市在扩大外贸出口和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奖励资金设专户管理,专款使用。

  二、奖励标准

  1、完成当年外贸出口目标的区县,总奖额25万元。完成任务区县按其在全市区县出口总额(不含市直)中所占权重予以奖励区县政府(即25万×权重)。超年度目标的,每超10万美元,另行奖励1000元。出口业绩突出的区县,市政府并以通报表彰。

  2、超年度出口目标的企业,出口额在30万美元以上,超目标部分,按出口收汇额每美元奖0??05元人民币;对出口业绩突出的企业,市政府并以通报表彰。

  以上奖项以海关统计数及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收汇额进行考核。

  三、发现有弄虚作假及走私、骗税、逃、套汇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四、由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计委、海关、审计局、监察局、人行等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各企业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依照本办法,于次年元月底前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兑现奖励。

  五、奖励资金结余部分转下年度奖励使用。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兑现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本办法从2002年度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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