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辽市政办发[2003]5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11-08
施行日期:2003-11-08
发布部门: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八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为拓展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决定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为保证特邀监督员正常、有序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我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确定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特邀监督员名额,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查,报请市政府批准。

  经市政府批准的特邀监督员,由市政府聘任并发给聘书和特邀监督员证件。特邀监督员聘期2年,可连续聘任,也可随时解聘。

  二、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敢于坚持原则,秉公监督。

  (二)具有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必备的法律和专业知识。

  三、特邀监督员参与对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

  (一)参与制定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计划;

  (二)参与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调查、研究(依法应回避的除外);

  (三)参与市政府组织的专项执法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四)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六)因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而受打击报复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

  (二)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掌握行政执法情况,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或市政府法制机构及时反映并提出建议;

  (三)反映违法行政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客观;

  (四)不得徇私舞弊,从事有损于特邀监督员形象或与特邀监督员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五、特邀监督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一)参与制定市政府年度行政执法监督计划,应在每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下一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办理。

  (二)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执法机关或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也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或市政府提出的监督建议,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提交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督形式、时间等事项。

  (三)对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经整理后及时报送政府领导同志参阅。

  (四)参加市政府组织的专项执法检查和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调查、研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通报并邀请。

  (五)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时,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监督的事项。可以对所实施监督的事项进行初步的调查、核实。

  六、市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特邀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一般情况下应在7日内作出正式答复。需要即时实施监督的,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七、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特邀监督员依照本规则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不得干扰阻挠其行使监督权利,不得对监督事项弄虚作假、推诿扯皮,更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规则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物的组织。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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