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荒山绿化承包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荒山绿化承包管理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2]9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11-27
施行日期:2002-11-27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及中央部门驻乌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荒山等未利用地依法承包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经验收合格后,全部采用出让方式供地,并免交土地出让金。

二、国有荒山等未利用地依法承包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造林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70%,其主干道、水、电等配套设施用地应列入开发建设用地范围。

三、荒山绿化涉及占用草场问题的,投资方应到市草原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并交纳草原补偿费。草原补偿费可按国家标准分期支付(期限不超过3年),或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荒山绿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乌政发[2002)19号),由投资方支付70%的草原补偿费,其余由市、区(县)两级政府从草原建设项目上支持。

四、荒山绿化的验收,由市绿委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牧局、市草原监理所及所在区(县)政府共同进行。

五、承包荒山的投资方应按规定提供用地规划图,并明确绿化的范围、道路及其他配套设施布局、年度绿化任务,造林技术规程等内容,以便于检查验收。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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