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水利工程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武政办[2004]2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2-26
施行日期:2004-02-26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体改办、编办,市财政、水务局拟订的《武汉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市体改办 市编办 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拟订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实施范围

  指导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和高效发挥为总原则,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健全公共财政保障体系,理顺政府有关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责权关系,既大胆创新又积极稳妥,有步骤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水管单位内部的科学管理机制,促进我市水安全、水环境、水资源全面适应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总体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力争在3年内,初步建立符合我市市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支撑体系。

  实施范围:此次改革的重点是市、区两级管理的涉及城市防洪排涝(含城市排水)、供水、发电等水管单位,即河道堤防工程、城乡排水泵站(含涵闸)、城市排水管网、水库、灌区港渠、灌溉泵站、分蓄洪区、水土保持基地等涉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乡(镇)、村或社区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按照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依照相关法规在各区指导下进行改革。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职责,规范管理

  全市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跨区的骨干水利工程,现为市直接管理的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工程原则上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负责对工程的加固、改造、续建和配套项目进行审查,并区分不同情况,对重点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续建配套项目给予一定补助。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并负责组织注册登记、安全鉴定、年度检查、人员培训等。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水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城市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公益性任务的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是指承担供水、养殖、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基本原则是:明细和完备水利设施各项主要功能和附属或延伸功能,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工程的地位、作用和设施量核定。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在批准的事业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三)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性质和管理体制,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支出,按管理体制在同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上述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投资或经费补助,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便于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一般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定额标准确定。在严格水管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和科学制定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各级财政应及时足额拨付属于财政负担的水管单位的人员、机构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费。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根据我市水管体制,属于纯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主要是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费、水利建设基金、防汛费等。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市直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跨区或区属骨干水利工程非经营性部分和农业灌溉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补助、承担纯公益性任务较重的区所属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国家规定的各种涉水规费的征收力度,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各类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的需要。

  3.严格资金管理。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颁发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工程折旧费。要加强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提取的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经营性水管单位要按照水管单位财务制度规定提取工程折旧费,专款专用,保证工程的更新改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管经费落实情况的检查,并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和监督。

  (四)有重点地推行管养分离

  根据水管单位从事工作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对管理与维修养护能明确区分,推行管养分离后能降低运作成本、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挥的水管单位要重点推进。各水管单位要结合现状,积极创造和争取条件,逐步实行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管养分离改革可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在水管单位内部实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机构、人员、经费分离,维修养护实行内部合同管理,企业化运作;第二步,将维修养护部门转为企业,与水管单位分离,但仍以承担原单位的维修养护任务为主;第三步,将维修养护企业从所属水管单位彻底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维修养护企业。在水管体制改革中,各水管单位都要迈出管养分离的第一步,有条件的可以一步到位,彻底分离。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市、区财政部门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市、区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针对分离出来的维修养护单位和人员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重点培育其成为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

  (五)全面深化水管单位改革

  1.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结合新确定的编制和岗位,全面实行聘用制,破除干部职务终身制和固定用工制度,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并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其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其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工资分配上,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在此基础上,逐步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确定职工工资分配额度。

  要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对于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管理水利工程。

  2.规范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对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的国有经营资产,由同级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管理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3.强化水利工程目标管理。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目标管理,建立以设施完好率、安全运行率为主要内容的年度考核制度,严格考核标准,加强考核评定,对事业单位的考核结果与公共财政拨付挂钩,规范管理,提高水平,确保工程完好运用。

  (六)建立合理的农村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农村水价。水库、灌溉泵站等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水价实行政府定价,适时制定武汉市水利工程水价管理办法。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税金、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利工程水价应依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由省、市物价部门审定后实施。

  2.强化计收管理。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多受益多负担的原则,由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收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配合,严禁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以切实减轻农民不合理的用水负担。建立农业供水水费公示制度,实行用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提高水费收取工作的透明度。大力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积极推广“供水单位 + 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管理模式,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率。要完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逐步推广计量水价和终端水价。用水户要提高法制观念和商品水意识,依法交纳水费。大力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供水单位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用水户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促进供水单位降低供水成本。

  (七)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要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工程竣工前要按照国家规定完成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确权划界工作。

  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水管单位要立足于单位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职工安置规定及推进改革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重的要求,制定分流人员安置方案,经过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落实有关政策,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广开渠道,积极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要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

  (二)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以及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转制水管单位的有关养老保险的问题,按照社会保险隶属关系,分级负责。水管单位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参照市人民政府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执行税收扶持政策

  在实行水管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凡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强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

  强化安全管理。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堤防的防汛道路原则上不得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顶或戗台确需兼作公路的,需经科学论证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要限制交通流量和载重量。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五)加快政策法规保障体系建设,严格依法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法规建设,努力推进有关法规、规章的出台,不断完善法规政策体系;要加大依法行政的宣传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全社会法制观念,要加强水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保证执法队伍必备的装备和技术手段,为管好水利工程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正常水事秩序和水利工程安全。

  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一)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水管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部署全市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对带全局性和改革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水管体制改革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改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市属水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由市水务局具体负责,市有关部门、水管单位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各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切实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要落实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

  (二)实施步骤

  全市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调查摸底阶段。各区在组织完成水管单位普查和开展调查摸底后,于2004年6月底之前依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市水务局备案。水管单位的分类定性和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两类经费测算工作要于2004年6月底之前完成。

  2.实施阶段。分级组织开展改革,市属水管单位、中心城区的排水维护和市直接拨付经费的堤防管理单位,2004年10月底之前全面完成;其他水管单位改革工作于2005年10月底之前完成。各级各项财政性资金要随同改革进程同步落实到位。

  3.验收总结阶段。2005年 12月底之前,对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分级组织验收,进行全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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