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残

转发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江府办[2003]8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7-14
施行日期:2003-07-14
发布部门: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市教育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三年七月十日)

  康复是残疾人工作永恒的主题。随着社会物质文明的进步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残疾人的康复需求日益增长,党和政府对残疾人康复事业也越来越重视。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厅等六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省意见精神,加大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力度,加快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总体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需求,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社会资源,实现残疾人康复事业现代化。

  (二)今后十年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

  1、到2005年,城镇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90%得到康复服务,农村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50%得到康复服务。全市学龄前的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2、到2010年,城镇提前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农村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80%得到康复服务。

  3、到2012年,全市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总体目标。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基本原则

  (一)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从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又切实可行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实施聋儿语训、脑瘫、弱智、自闭症儿童训练等一批重点康复工程。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探索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建立骨干机构和社区康复相结合的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各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发挥业务示范、资源辐射、技术指导的骨干作用,带动基层社区开展康复服务工作。推行社区与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普及康复服务,使残疾人就近就便得到康复服务。

  (四)因地制宜,开拓创新。注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以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为导向,不断拓展服务内涵和服务手段,注重现代化高新技术在康复领域的应用,提高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市(区)、不同业务领域城镇、农村的差异和特点,提出不同的计划和要求,进行不同形式的督导,做到有的放矢、分类指导。在促进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的同时,注意有目的、有重点地抓出不同地方、不同领域的“拳头产品”,发展特色康复服务。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开发社会资源,共同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广东省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切实制定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组织力量实施,分阶段确定重点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确保完成省分配的康复任务。

  (二)卫生、民政、财政、公安、教育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各级残联要切实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本部门的业务范围,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卫生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体系当中,发挥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及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网的作用,加强医院康复科室建设,增加康复内容,拓展服务项目,提高康复质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服务,培训社区康复骨干、志愿者和残疾人家属,指导家庭康复训练,并做好转诊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残疾人的康复需求进行摸底调查、建档立卡、培训人员等,参与社区康复工作的检查与评估,开展卫生保健和残疾预防等有关工作。

  民政部门要将残疾人工作特别是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列入社区建设工作计划。在开展社区建设工作的同时,协调有关职责部门加强社区康复站点和家庭康复病床的建设,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康复困难,提供切实服务。结合社区服务通过便民利民、扶残助残、志愿者服务等活动,帮助残疾人改善功能,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的能力。参与社区康复工作的检查与评估工作。

  教育部门要将各类残疾儿童的康复纳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以上教育体系中。在卫生学校、师范院校开设康复医学或康复医学教育课程。并参与教材编写、人员培训、社区康复的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康复工作的任务指标,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加大对重点康复救助项目和贫困残疾人的补助力度,增加对残疾人康复基础设施的投入。

  各级公安部门积极参与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承担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控的工作。把对精神病患者的管治工作纳入日常治安管理和社区管理、服务工作之中。对有肇事肇祸史和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要及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落实监护责任制,逐步建立精神病患者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各级残联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业务发展,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康复工作的管理、服务和技术指导、社区康复宣传教育等工作,特别要协调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负责督促检查和组织评估各项康复任务。

  (三)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要适时研究制定引导社会资源进入残疾人康复领域的政策法规,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根据“社会福利社会办”的原则,鼓励、引导和扶持民间力量投资兴办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现有残疾人康复机构要积极探索,争取更多的社会资金和技术资源参与合作。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典型示范等方式,逐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的康复服务模式,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康复机构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及多种服务模式互相补充、齐头并进的康复服务格局。发挥江门侨乡优势,拓宽社会捐助渠道,发动社会各界、港澳台及海外同胞为残疾人康复募集专项基金。积极争取康复领域的对外合作,推动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

  四、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康复任务的完成

  各级政府必须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要按照省、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下达的任务指标,提供经费保障,建立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渠道,保证康复任务的顺利完成。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以人口覆盖面核定投入基数,安排落实康复经费。并随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增加而逐年递增。

  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8%-13%的资金用于残疾人专项康复,作为财政专项康复经费的补充。

  (二)完善康复工作体系,规范康复服务机制

  1、逐步完善残疾人康复工作体系,形成以江门市残联康复医院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农/娱)疗站、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整合康复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利用率。

  2、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的技术资源中心作用。在江门市残联康复医院、第三人民医院市一级康复机构,建立康复技术资源指导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康复人员培训、宣传咨询、制定标准、检查评估和学术研究、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工作。要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直接为本地残疾人提供医疗、康复训练、心理疏导、用品用具、简易训练器具制作、专业咨询、转诊等全面的康复服务。同时,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成立我市康复协(学)会,并进行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和完善康复行业,促进康复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积极推进社区康复,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

  各级政府及民政、卫生等部门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时,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和年终考评,完善各项职责和规章。基层残联要组织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掌握残疾人的康复需求。把残疾人社区康复与社区卫生、社区服务网络紧密结合起来,开辟适合的场所或利用现有社区康复场所,配置适应的设备、器具,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依靠专业康复机构的指导,为康复对象制定康复训练计划,将康复训练与服务引入家庭。

  (四)结合重点康复工程,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提供特殊帮助,使他们不至因贫困而失去康复的机会

  1、各级政府对贫困残疾人存在的比较突出的康复治疗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制定并逐步完善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和医疗救助政策,采取分级承担、减免费用等办法进行解决。充分考虑残疾人康复的特殊性,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的康复可通过当地财政建立的基本医疗救助制度予以照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重度残疾人专项补助金标准,并不断扩大受益面。倡导社会医疗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救助,卫生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协调有关医疗单位切实执行《江门市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规定》,降低收费标准,减轻残疾人的经济负担。将残疾人的康复服务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地、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医院)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同时,要做好贫困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技能培训,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帮助其摆脱贫困。

  2、结合实施重点康复工程中,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提供特殊帮助:对麻风病畸残者和低视力儿童施行矫治手术或配备特殊用品用具给予免费;对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施行手术、装配特殊用品用具给予减免费用;对残疾人到专门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和生活技能训练,给予适当费用补贴。减免费用从各有关残疾人康复经费中支付。

  (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康复服务水平

  1、通过康复技术资源指导中心有计划地采取多种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在职培训,加强康复技术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其康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2、进一步完善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将专业人员职称晋升纳入相应职称序列的评定,建立和规范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体系和管理制度。

  3、人事部门要制订优惠政策,大力引进优秀康复专业人才。努力改善专业人员的经济、社会待遇,参照国家和地方对从事特殊教育工作人员优惠待遇的规定,发放特教岗位津贴,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购买养老、失业和医疗等各种保险。采取措施解决专业人员的编制和经费问题,稳定和发展残疾人康复专业人员队伍。

  (六)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工作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宣传残疾人康复事业。通过开设康复专栏、热线咨询、宣传普及康复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残疾预防意识。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医院、协(学)会要积极向残疾人及其家属和社会工作者提供方便、快捷、实用的康复信息,提高残疾人的自我康复意识。

  2、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三级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健全出生缺陷监测和0一6岁残疾儿童监测体系,逐步建立残疾儿童报告制度,为及早发现、治疗和相关资源配套提供动态数据;加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儿保健和早期干预等综合性防治措施,避免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预防缺碘、氟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减少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

  3、以江门市特殊儿童早期训练教育中心、江门市残联康复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为骨干,对残疾儿童采取早期干预措施,进行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和早期康复训练,争取在最佳时机进行抢救性的康复训练,避免或减少因为残疾造成的不利影响,最大限度地恢复或重建健康身心能力,获得最佳的康复效果,促进他们及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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