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解决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解决市区占道经营问题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11-29
施行日期:2002-11-29
发布部门:衡水市人大常委会

正文

  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市区面貌日新月异。但市区内占道经营严重阻碍交通,损害城市形象,影响招商引资,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与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要求极不适应,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提高城市品位,推进现代化城市建设步伐,切实解决市区占道经营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衡水市区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解决占道经营应遵循的原则是:规范经营,管理与服务并重;堵疏结合,先安置后清理;确定重点街道和路段,分期分批进行;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反弹;严格依法办事,实现街道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解决占道经营的重点是:市区内和平路、新华路、人民路、胜利路、榕花街、红旗大街、中心大街、中华大街和育才街共9条主要街道的繁华地段,具体范围由市政府划定。

  三、目标要求:上述市区内繁华地段主要街道和两侧便道一律不准摆摊设点、搭建棚亭、存放货物,取缔露天烧烤,清理路边加工,商贸活动一律入店、入场进行,车辆摆放有序,交通畅行无阻。

  四、市政府要制定具体方案,抓紧实施,对以上9条街道分阶段解决占道经营问题,力争经过一年的努力,收到明显成效。并要制定街道管理规则或办法,严格落实。

  五、要对商贸市场进行综合安排,合理布局,方便市民,繁荣经济。在现有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增强服务功能的同时,要采取“谁投资、谁受益”的办法,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场院,加快市场建设步伐。

  为搞活商品流通,要安排一些非交通要道为步行商业街,禁止一切车辆通行;要选择交通量小的路段设立早市或夜市,在规定时间内禁止机动车辆通行;可在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合理划定小型交易场所;对早点、小吃、自行车修理等,要本着既方便群众又不影响市容和交通的原则合理安排,但必须经过政府批准,避开重要机关和学校所在地段。

  经政府批准设置的占道市场,要划定界限,加强管理,其出入口应设立标志,市场内要划行就市,标明摊位,制定管理章程,杜绝违法经营。

  六、市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简化审批手续,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服务水平,鼓励和促使工商户进市场经营。按规定收取的管理费,要专项用于市场建设。

  七、政府要成立由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解决占道经营问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办公室,及时研究和解决在市场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不断加大力度,常抓不懈。

  八、在清理安置阶段,政府要从有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建立专门综合执法队伍,分队划组,承包路段,明确专人负责,对占道经营进行清理和安置经营场所。要定期督察,限期完成,确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九、在集中清理安置的基础上,各职能部门对主要街道的管理要依法进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恪尽职守,密切配合,严禁占道经营出现反弹。

  十、各有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在解决占道经营问题的全过程中严格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文明服务,不徇私情。对占道经营者多进行教育和帮助,多做说服和解释工作。对违反规定强行占道经营或拒不进市场经营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任何部门不准突破规定范围向经营者发放占道经营执照或许可证,严禁对非法占道经营的摊点收取任何名义的管理费、卫生费、占道费等。违反者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

  十一、解决占道经营问题涉及面广,需要全社会的支持。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舆论工具宣传解决占道经营问题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大力表彰遵纪守法的工商户,对不服从管理或违法经营的人和事要公开曝光,教育广大经营者自觉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引导广大市民增强城市意识,积极参与,团结一致,齐心协力,为把衡水建设成为冀东南现代化城市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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