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江西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11-29
施行日期:2002-11-29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正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3年1月14日在南昌召开。建议会议主要议程为: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关于我省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3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听取和审议关于我省2002年省级总预算执行情况和2003年省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2002年省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03年省级总预算草案,批准2002年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03年省级预算;听取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选举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选举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我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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