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潍坊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潍坊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意见等三个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潍政办发[2003]17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11-13
施行日期:2003-11-13
发布部门: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潍坊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意见》、《潍坊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实施意见》、《潍坊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ΟΟ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潍坊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意见

  潍坊市财政局

  (二ΟΟ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从总体上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根据《关于改革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试行意见》和外地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的范围

  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具有行政延伸职能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除房改房及其占地以外的所有房屋、土地等。

  二、管理的程序

  (一)资产清查核实。

  在前段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各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清查,编制资产移交清册。财政(国资)部门组织人员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实。

  (二)资产移交。

  市政府授权后,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分期分批统一接收、管理、运营市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产权,各单位必须按时间要求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办理移交手续。

  1.各单位尚未签约出租、出借、转让、拍卖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产权的,必须按时间要求向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办理移交手续。已经签约出租、出借、转让、拍卖国有资产产权的单位,其2003年11月1日以后实现的经营收入必须全额清理上缴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户名:潍坊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帐号:0842015038348;开户银行:潍坊市交通银行东风街支行),签订的出租、出借、转让、拍卖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产权的合同、协议原件也必须同时移交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组织重新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更名或续签手续。

  2.各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的,必须按时间要求将被抵押的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的数量、面积和融资、贷款合同、协议以及具体情况书面移交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更名或续签手续。

  3.各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与外单位或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项目的,必须按时间要求将合作开发协议及合作开发进展、进度情况书面材料移交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更名或续签手续。

  (三)产权过户。

  应移交国有资产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及时申办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名下的各项手续,涉及土地、房屋等过户费用参照市属企业改革的政策执行,予以免交。

  1.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直接变更登记至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名下。

  2.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各部门、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房屋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方式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以及部门、单位目前在用土地的红线图等资料,统一以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名义进行初始登记。

  3.对未经批准,各部门、单位擅自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权属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登记至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名下。

  4.历年我市兴建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剩余的一些边角土地、购置的接待用房、工程指挥部等用房,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由目前代管或暂用部门、单位负责提供相关原始资料,以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名义进行初始登记。

  5.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权属登记由各部门、单位按时间要求提出申请,市国土规划和房管部门直接受理和办理。权属不清的,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提出确权申请,经市国土规划和房管部门确权后给予办理。

  各单位移交国有资产时,市财政(国资)部门必须派人监交。

  (四)签订租赁协议。

  各部门、单位完成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或初始登记至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名下手续后,各部门、单位凭与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享有使用权。

  (五)帐务处理。

  各部门、单位完成资产移交后,要凭移交清册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六)优化配置。

  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根据经营城市的统一规划,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和运营。根据市政府的授权,依法对接收的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管理,并运用市场手段,搞好接收国有资产的运营,为搞好财政融资搭建运行平台,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三、机构职责

  (一)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是国资委的办事机构,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1.参与组建市级和跨地区、跨行业的国有资产专司运营机构,审核专司运营机构章程;

  2.审核国有资产统一经营方案,核定统一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数额;

  3.审核专司运营机构国有资产整体运营方案和年度运营计划;

  4.审核专司运营机构年度国有资产运营报告草案;

  5.审核专司运营机构重大投资方案和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抵押担保方案;

  6.审批专司运营机构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

  7.统一组织对外租赁或承包经营性房产的公开招标,统一收取和返还租赁或承包费;

  8.根据政府的决定,对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及收益进行调度;

  9.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体系,对专司运营机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

  (二)国有资产专司运营机构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和运营。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1)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2)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3)负责建立土地、房屋的技术档案及管理;

  (4)负责建立资产的账、卡管理制度,建立账账、账表、账实、账卡相符的固定资产台账;

  2.负责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1)根据政府授权和实际划转资产数额,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和工商变更登记;

  (2)审核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为履行职责需占有国有资产的协议草案,双方签字盖章后,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批;

  (3)拟订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整体运营方案和年度运营计划,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批;

  (4)拟订年度国有资产运营报告草案,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批;

  (5)拟订重大投资方案和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抵押担保方案,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批;

  (6)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报批手续;

  (7)拟定国有资产对外租赁或承包协议,按规定程序以公开竞标等市场运作方式进行操作。

  3.充分利用资源优势,搞好资本运营。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负责搞好所占有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加强领导,齐心协力,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制定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的相关政策和配套办法,加强对专司运营机构和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考核和奖惩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布局调整规划和意见。

  国有资产专司运营机构,要根据“提高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的要求,广开招商引资、抵押贷款等各种筹资渠道,根据政府授权,运用拍卖、出售、出租等多种市场手段,按照政府的统一规划,对现有资产统一进行整合开发,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搞好资产运营,加大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力度,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本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在保证行政职能发挥和事业发展的基础上,负责占有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在未实行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前,其日常管理及维护费用仍从原经费渠道列支;实行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后,专司运营机构应从收取的有偿使用费中逐步建立资产补偿制度,以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营和安全完整。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潍坊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实施意见

  潍坊市财政局

  (二ΟΟ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明确国有资产所有、占有使用、监督管理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关于改革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试行意见》和外地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委托监管的范围

  有一定财政拨款,同时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如公益性医疗单位、学校、水库等。

  二、委托监管的原则

  (一)有利于推动国有资产的战略重组和优化配置;

  (二)有利于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行政管理职能和运营职能分开,有利于政事分开,管办分离;

  (三)有利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三、委托监管的形式

  (一)对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在社会事业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之前,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将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和管理职能部分地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由其暂时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所属单位的存量资产运营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管,并逐步依托市场机制,盘活行业存量资产,优化行业资源配置,吸引社会资金的多元投入,促进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同被监管单位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责任,形成“国有资产专司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单位”三层次监管体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委托监管的程序

  (一)拟委托监管的主管部门要首先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报实施方案;

  (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论证委托监管的申请和实施方案,对符合条件并具有可行性的,上报政府审批;

  (三)根据政府的批复,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委托监管的主管部门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

  (四)主管部门与被委托监管单位签订责任书,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委托监管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1.实行委托监管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现状;

  2.实行委托监管的可行性;

  3.主管部门本身占有国有资产数额,拟委托监管单位名单、占有国有资产的数额;

  4.拟实行委托监管的主管部门内部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的具体措施;

  5.委托监管的主管部门内部资产管理办法;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相关制度

  (一)监管制度

  实行委托监管的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下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1.产权登记和年检制度;

  2.国有资产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3.国有资产监管报告制度;

  4.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报批制度;

  5.国有资产统计评价制度。

  实行委托监管的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发生下列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行为时,应按规定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处置国有资产的;

  2.转让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

  3.同级政府决定合并、分离、解散、改制的;

  4.接受划转国有资产的;

  5.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

  (二)考核奖惩

  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制度。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委托监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与考核奖惩,对监管运营得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额中提取一定比例,对有突出贡献人员进行奖励;对监管运营不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者的责任。

  委托监管主管部门要建立内部考核制度,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六、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进一步理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管理体制

  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后,有关部门及单位的职责是:

  (一)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是国资委的办事机构,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市政府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2.负责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统计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监管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调解处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3.管理国有资产产权收益,制定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方案;4.参与组建市和跨地区、跨行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和国有资产委托监管方案;

  5.制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体系,并组织实施;

  6.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有经济结构战略调整规划和布局意见;

  7.审查核准委托监管主管部门的内部资产管理办法;

  8.审查核准委托监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优化配置的规划和方案;

  9.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

  10.培训国有资产管理人员;

  11.承办市政府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实行委托监管的主管部门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拟订委托监管范围内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委托监管范围内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委托监管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核、转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审批工作;5.负责委托监管范围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奖惩工作;

  6.负责委托监管范围内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年度检查;

  7.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委托监管范围内存量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及资源优化配置的规划和方案;

  8.负责制定委托监管范围内各单位资产的配置标准;

  9.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资产管理工作。

  应承担的义务:

  1.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2.受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按规定报告资产监管情况;

  3.执行政府关于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调度的规定;

  4.同级政府及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实行委托监管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2.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3.负责建立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及管理;

  4.负责建立资产的账、卡管理制度,建立账账、账表、账实、账卡相符的固定资产台账;

  5.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报批手续;

  6.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7.负责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参与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七、加强领导,齐心协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委托监管主管部门既要加强委托监管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又要加大运营力度,盘活存量国有资产。在不干预被监管单位日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委托监管的职责,重点搞好委托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

  实行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后,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市政府有关行政事业布局的整体规划及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继续抓好有关工作。对备改制条件的事业单?要按国家政策及时进行改制。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潍坊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管理实施意见

  潍坊市财政局

  (二ΟΟ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为加强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管理,规范房产经营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关于改革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试行意见》,参照外地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的范围

  (一)市直党政机关管理的用于出租或承包的房产;

  (二)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专司运营机构管理的用于除行政事业单位办公使用以外的出租或承包的房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撤并后闲置的房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新建临街办公楼底层和闲置的原办公房;

  (五)政府新投资开发建设住宅小区的经营性房产;

  (六)行政事业单位2002年底以前用于经营,2003年又重新划为办公用的房产。

  二、管理的形式

  (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出租房屋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各单位尚未签约的,由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按照这次改革的要求和“统一招标租赁(承包)、统一收取租赁(承包)费、统一返还管理费”的原则以公开竞标等市场运作方式进行操作;已经签约的,其2003年11月1日以后实现的经营收入必须全额清理上缴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户名:潍坊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帐号:0842015038348;开户银行:潍坊市交通银行东风街支行),签订的合同、协议原件必须移交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组织重新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更名或续签手续。

  (二)实行委托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其中:以经营为主的单位,如公益性医疗单位、水库等,其出租房屋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由单位按照“统一招标租赁(承包)、统一收取租赁(承包)费”的方式公开操作;以非经营为主的单位,如学校等,其出租房屋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由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这次改革的要求和“统一招标租赁(承包)、统一收取租赁(承包)费、统一返还管理费”的原则以公开竞标等市场运作方式进行操作。

  (三)对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按照市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有关政策处置。

  三、收益收缴管理

  (一)房产租赁或承包收益由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设置“房产租赁(承包)收入”户专项管理。

  (二)实行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房产租赁或承包收益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负责收缴。

  (三)实行委托监管的事业单位,其中以经营为主的单位,如公益性医疗单位、水库等,其收益留归单位,用于事业发展;非经营为主的单位,如学校等,其房产租赁或承包收益扣除应缴税款后,由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购建资产的经费来源,区分不同情况,返还20%-80%,用于经营性房产的修缮与对外承租(包)户的日常管理费用。结余部分,专项用于弥补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不足和国有资本再投入。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专司运营机构对返还款项要保证专款专用,违反规定擅自挪作他用的,除追缴款项外,房产租赁或承包收益应返还部分不再返还。

  四、相关政策

  (一)凡属经营范围的房产,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资产专司运营机构,未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对外出售、租赁、承包、出借或划为办公用房。

  (二)拟上划隶属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上划隶属关系前,要将与履行职责没有直接关系的经营性房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全部收回,按产权关系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纳入市级经营性资产范围统一管理。

  (三)属行政事业单位贷款建设的经营性房产,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确定各单位的净债务数额,以该房产租赁或承包收益扣除税款后返还各行政事业单位清偿债务,直至还完为止。

  (四)2003年以后确因工作需要,重新将经营性房产划为办公用房的单位,应由房产使用单位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照市直机关人均办公面积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划为办公用房。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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