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市级行政事业单

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潍政发[2003]8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11-13
施行日期:2003-11-13
发布部门:潍坊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改革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潍坊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一并公布。

  二ΟΟ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改革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试行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切实保障行政职能的发挥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外地成功经验,对改革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政府部门行使职能及各项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于保障机关正常运转,推动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多年来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论在产权管理上,还是在监管运营及使用效益上,都存在不少问题: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意识比较淡薄,造成内部产权关系不清;一些单位存在着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思想,资产购置和处置的随意性较大,资产购置重复,苦乐不均的现象仍然存在;资产帐务设置不健全,帐外资产存量大,家底不清,缺乏规范管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工作管理无序,经营不善;资产布局分散,使用效益低下。所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而且也不利于政府行政职能的正常发挥,同时,也为国有资产流失以及滋生腐败现象造成了隐患。因此,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仅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的需要,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市场手段,配置和优化资源,实现公平、公正和效率优先原则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有效手段。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从大局出发,精心组织,加大措施,坚持不懈地把这项改革深入开展下去。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行机制,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趋势。其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提高效益、优化配置、集约管理、强化监督、责权利相结合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监督机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政府统一所有,授权专司运营机构运营,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专司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

  (二)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所有、占有使用、监督管理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切实做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三)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有效使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四)在保障各单位行使职能需要和政府集约化管理的前提下,运用市场手段,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的原则。

  三、改革的基本形式

  按照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不同,采取的改革形式也不同:

  (一)对市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具有行政延伸职能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房屋、土地等,按照“政府统一所有、授权专司机构运营、单位有偿占有使用、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则,由政府授权国有资产专司运营机构统一经营管理,并承担授权经营范围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专司运营机构,根据政府的授权,会同实行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的单位,办理资产划转及产权过户手续,依法实施这部分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上述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照“保障需要、确保完整、有偿使用、提高效率”的原则,与国有资产专司运营机构签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协议,并负责所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及维护。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强化管理,依法监管”的要求,代表市政府履行这部分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有关资产管理及占有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为使改革稳妥进行,在改革试点阶段,暂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待条件成熟后,结合财政体制改革逐步推开。

  (二)对有一定财政拨款,同时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如公益性医疗单位、学校、水库等,在改革社会事业投融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逐步实行委托监管。这些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行业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是做好规划、准入、监管、调控及优化竞争环境的工作,在社会事业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之前,暂时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所属单位的存量资产运营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管,并逐步依托市场机制,盘活行业存量资产,优化行业资源配置,吸引社会资金的多元投入,促进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将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分地委托其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并同主管部门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责任。形成“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单位”三层次监管体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具备条件的单位,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直接进行授权经营。委托监管实施办法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三)对既不行使行政职能,又不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投资方式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所办各种实体,按照剥离职能,推向市场,政企分开的要求,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以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为核心,积极推进其改革改制,切实达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组织形式、管理方式、经营方式多样化,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具体改制形式、方法、步骤、程序和政策,按市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文件办理。

  (四)改革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方式。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承包、租赁、合作开发等方式将与履行职责没有直接关系,或与事业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应按照上述改革要求,重新界定产权归属,并按照新的产权关系,重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需对外承包、租赁和合作开发的,由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按照“统一招标租赁(承包)、统一收取租赁(承包)费、统一按比例返还管理费”的原则以公开竞标等市场运作方式进行操作。凡未通过公开竞标私自对外承包、租赁及未经批准和公开竞价私自出售资产的,追缴全部收入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出售出让资产的收入及承包、租赁收入扣除应缴税款后,由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弥补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不足和国有资本再投入。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制订。

  四、改革的步骤和程序

  第一步,在前段初步调查摸底、个案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调查摸底,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实。

  第二步,划转过户。经市政府授权,由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分期分批统一接收、管理、营运市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产权,并及时办理有关划转过户手续。

  第三步,优化配置。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根据经营城市的统一规划,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和运营。为搞好运营管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应根据其职能和运营需要,设立资产运营、物业管理、招标租赁等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和运营。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根据市政府的授权,依法对接收的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管理,并运用市场手段,搞好接收国有资产的运营,为搞好财政融资搭建运行平台,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五、相关政策

  (一)过户费用

  实行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的,根据政府授权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文件,占有使用房产及土地等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会同专司运营机构办理国有资产产权过户手续时,涉及土地、房屋等过户费用参照市属企业改革的政策执行,予以免交。

  (二)产权主体及收益划分

  实行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房屋、土地等产权划转后(包括出租房屋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由新的产权管理单位,按照这次改革的要求,办理资产的出租、出售、转让等相关手续,并负责收缴相关收益。

  实行委托监管的事业单位,其产权不划转,仍以各单位管理为主。其中:以经营为主的单位,如公益性医疗单位、水库等,其出租房屋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应按照“统一招标租赁(承包)、统一收取租赁(承包)费”的方式公开操作,其收益留归单位,用于事业发展;非经营为主的单位,如学校等,其出租房屋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应按照这次改革的要求和“统一招标租赁(承包)、统一收取租赁(承包)费、统一返还管理费”的方式进行操作。房产租赁或承包收益扣除应缴税款后,由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购建资产的经费来源,区分不同情况,返还20%-80%,用于经营性房产的修缮与对外承租(包)户的日常管理费用。结余部分,专项用于弥补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不足和国有资本再投入。

  对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负债,纳入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框架,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有关政策一并处置。

  (三)债务处理

  实行资产统一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以贷款或借款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宿舍占地)或建设的房屋建筑物(不包括已进行房改的宿舍),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确定各单位的净债务数额,属经营性资产的,以该资产租赁或承包收益扣除税款后返还各行政事业单位清偿债务,直至还完为止;属非经营性资产的,由资产占用单位清理挂帐,按原渠道归还。

  六、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进一步理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改革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运营和监管体制,从整体上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其核心是在坚持政府统一所有的前提下,以产权和所有权为纽带,建立起权责利相结合的国有资产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市政府国有资产专司管理机构——委托监管的主管部门(或专司运营机构)——单位三层次监管体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部门及单位的职责是:

  (一)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是国资委的办事机构,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清查统计;

  4.负责行政事业资产统筹安排和优化配置,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实施资产购置的监督管理;

  5.负责对行政事业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审批及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

  6.负责对行政事业资产产权收益的收缴和监督管理;

  7.负责建立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进行监督考核;

  8.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工作。

  (二)实行委托监管的主管部门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拟定委托监管范围内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委托监管范围内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委托监管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核、转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审批工作;

  5.负责委托监管范围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奖惩工作;

  6.负责委托监管范围内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年度检查;

  7.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委托监管范围内存量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及资源优化配置的规划和方案;

  8.负责制定委托监管范围内各单位资产的配置标准;

  9.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资产管理工作。

  (三)国有资产专司运营机构是政府批准设立的作为代表政府投资主体的国有独资公司或有限责任的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逐步承担目前政府办事业中非营利性固定资产投资职能,并负责存量资产管理和增量资金的投入。国有资产专司运营机构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和运营。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2.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3.负责建立土地、房屋技术档案及管理;

  4.负责建立资产的账、卡管理制度,建立账账、账表、账实、账卡相符的固定资产台账;

  5.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报批手续;

  6.负责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参与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7.负责经营存量资产和增量资金的投入,接受出资者的委托,对资产运营和管理实施监督,运用担保、抵押、出售、拍卖、置换等多种市场手段,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运营效益;

  8.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实行授权统一经营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原经费渠道不变的前提下,搞好所占有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七、加强领导,齐心协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涉及面广,资产数额大,政策性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的办法和措施,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办好。齐心协力,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强化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尽快制订相关的政策和办法,加强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管和考核,做好资产划转及后续监管工作,并对整个改革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对改革后财务会计处理问题制订相关规定,做好改革前后财务会计衔接工作。体改、人事、国土规划、房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团结互动,搞好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机统一;委托监管的主管部门要配备专业人员,组织专门班子,加大对被监管单位的监管力度,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专司运营机构要按照提高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的要求,根据政府授权,运用开发、置换、拍卖、出售、出租等多种市场手段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搞好资产运营,加大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力度,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本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各行政事业单位要顾大局,识大体,成立专门班子,搞好资产清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单位做好资产的划转与产权的过户工作,并按照“保障需要,确保完整,有偿使用,提高效率”的原则,搞好所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及维护,使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市国土规划、房产管理及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对不按时间安排办理有关产权过户手续的,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部门凭财政部门的通知强行变更或初始登记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的权属;同时财政部门停止或暂缓拨付该单位预算经费,直到该单位完成国有资产权属变更或初始登记手续为止。

  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采取拒绝变更权属登记、少报瞒报国有资产或突击出租、转让、抵押、拍卖国有资产等其他方式阻碍改革工作的,监察、审计部门要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是一项新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注意在改革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应及时上报。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试行意见执行。

  本试行意见由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潍坊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新起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张江汀 (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刘 伟 (副市长)

  成 员:宋赤锋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 军 (市纪检委常务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李云高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体改办魅?

  夏芳晨 (市财政局局长)

  杨同光 (市人事局局长)

  安德仁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立华 (市房管局局长)

  孟庆亮 (市审计局局长)

  王有亭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国资办主任)

  王志刚 (市财政局助理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国资办。王有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志刚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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