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的通

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常价检[2003]36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11-13
施行日期:2003-12-01
发布部门:常州市物价局

正文

各辖市、区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

  为规范我市商品房价格行为,促进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开展合法正当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常州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常州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

  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常州市商品房价格行为规则》等价格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预(销)售的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的明码标价是指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的房地产经营者预(销)售商品房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预(销)售价格(收费)。

  四、房地产经营者实行明码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五、房地产经营者必须在在其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标示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房价目表等标价形式。

  六、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可以采用价目表、价目簿、电子触摸屏等形式标示,实行一套一标。市区商品房预(销)售的标价方式参照本规定所附《常州市商品房预(销)售价目表》,但不得擅自减少标价内容。

  七、商品房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楚,用语规范,标示醒目。如遇价格(收费)变动,应及时调整标价内容。

  八、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不得收取所标示价格(收费)以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九、面向部分业主提供专门性服务的经营性收费,应坚持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商品房总价之外单独逐一标明,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或收费。

  十、现场交易或广告媒体在同一有效时段内的标价应当一致,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虚假的标价用语。

  十一、商品房的明码标价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项目名称。按批准的建设项目填写。

  (二)编号。根据预(销)售情况,按施工编号或公安正式编号填写。

  (三)户型。按项目内的户型类别分别填写。

  (四)整套建筑面积(含按比例分摊的公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五)预(销)售单价(含浮动幅度)。

  (六)房屋座落位置、房型简图。

  (七)住宅差价率(层次、环境、朝向等)。

  (八)房地产经营者按规定代收的商品房价外相关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九)业主自愿选择的各种经营服务性费用。

  (十)房屋总价。房屋总价=「单价×(1±住宅差价率)×整套建筑面积」+相关费用(按规定代收的费用)。

  (十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十二、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内容标价的;

  (三)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自制价目表等标价方式的;

  (四)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

  (六)其他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

  十三、各辖市物价局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细则。

  十四、本规定由常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物价局2000年3月13日发布的《常州市商品房明码标价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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