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128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11-1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函[2003]4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福利企业每月征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福利企业残疾人用工情况明细表》。暂使用升级后的一般纳税人电子电报软件中《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情况明细表》。一般纳税人福利企业应在申报软件中录入电子信息,同时报送纸制报表;小规模纳税人只报送纸制报表。

  2、各局税政科应在征期后一日内将福利企业有关信息录入“河北省福利企业管理系统”并上传市局;上传路径固定为:市局网“信息传递”中“税政处\部门公共目录\ 福利企业税收管理软件\ 上传数据”目录下。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3,46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