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沪国税流[2003]13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11-1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为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提高审批效率,现将此类企业的减免税审批程序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5、资产负债表;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以上资料需一式三份,企业、税源管理科、税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二、企业申请资料齐全后,由税源管理科受理后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全、情况属实且符合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报本局税政部门审批。凡符合政策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三、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审批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报市局税政管理处备案(备案表参照石国税发[2003]54号附表二)。

  四、市局对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及备案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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