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原乡镇半脱产干部生活补助标准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03]4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7-17
施行日期:2003-07-01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原乡镇半脱产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原乡镇半脱产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原乡镇半脱产干部的关怀,根据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干部队伍、领导班子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9号)关于“适当提高乡镇干部待遇,提高按月领取生活补助的原乡镇半脱产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的规定,现就适当提高我区原乡镇半脱产干部的生活补助标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

提高原乡镇半脱产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的人员为:1988年撤区并乡前任职,在1993年9月30日前退职的原乡镇半脱产干部。

二、标准

(一)1965年12月31日前任乡镇半脱产干部,现按月领取生活补助的人员(含享受25级干部待遇的边境乡、民族乡干部,下同),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月增发生活补助费。具体标准是:二类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农区由205元增至305元,牧区由210元增至310元),三类区每人每月增发120元(农区由235元增至355元,牧区由240元增至360元),四类区每人每月增发140元(农区由265元增至405元,牧区由270元增至410元)。同时,为解决好原乡镇半脱产干部的待遇问题,对其建立正常增资机制,从2003年7月1日起计算,每两年按绝对额增加一次生活补助费。具体标准是:二类区每人每月增加27元;三类区每人每月增加36元;四类区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对1966年1月1日以后任乡镇半脱产干部,在退职时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再增发一次性补助费。具体标准是:二类区每人1000元;三类区每人1200元;四类区每人1400元。

对原乡镇半脱产干部的遗孀,其生活确有困难者,由当地民政部门将其列为优抚对象,按有关规定解决其生活困难。

三、经费

此次提高原乡镇半脱产干部生活补助标准及2003年7月1日后每两年按绝对额增加一次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仍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自治区和地(市)、县(市、区)分别负担70%、20%、10%。自治区承担部分从预备费中解决,地(市)、县(市、区)承担部分在转移支付增量中解决。

四、执行时间

此次提高原乡镇半脱产干部的生活补助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每两年增加一次生活补助,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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