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扶持家禽业发展优惠措施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4]4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3-03
施行日期:2004-02-01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养殖加工企业:

《乌鲁木齐市扶持家禽业发展优惠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三日

乌鲁木齐市扶持家禽业发展的优惠措施

家禽养殖业在我市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为保持和促进我市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将禽流感疫情对家禽养殖、加工业造成的损失降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规定,制定以下优惠措施。

一、政府在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和政策扶持。农业银行、信用联社等对我市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安排一定额度的银行贷款,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六个月贴息。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二、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以下税费:

(一)税收方面:

一是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的、活禽交易市场的经营户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是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是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是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是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

(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方面。

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家禽养殖、加工、屠宰企业和养殖农户以及暂时关闭的活禽经营户免收活禽及禽类产品产地检疫费、市场检疫费、屠宰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工商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车辆通行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为切实保护我市的种禽生产能力,对种禽场实施全面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政府给予补贴。

四、加强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市财政拨付专项资金积极做好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的储备。

五、财政部门落实疫区内扑杀禽类的补偿工作和受威胁区内的强制免疫的补贴工作,减少农民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帮助他们做好生产自救工作。

六、各区县政府妥善处理好禽类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或放假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共渡难关。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职工的生活,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和家属,要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应及时给予救济。

七、本优惠措施从2004年2月1日起执行,2月1日至通知发布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收费基金,不再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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