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建设资金管理的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建设资金管理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赣市府发[2003]1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7-18
施行日期:2003-07-18
发布部门:赣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金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2002年,全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率先在我市实施。一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公路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排难而进,充分调动各方面加快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开创了新形势下公路建设全面提速、各方积极性高涨的公路建设工作新局面。

  为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路管理体制,使公路建设资金管理方式更适应全市加快公路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完成“十五”公路建设计划,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现就加强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加强调控,切实做好公路建设资金年度收支预算编审工作

  1、每年底,市财政部门要根据下年度公路规费收入预测情况,按照“一保吃饭,二保畅通,三搞建设”的原则,商公路、交通等部门提出下年度公路行政管理费、市养公路小修保养经费、公路大中修经费、公路改造经费(含贷款修路应配备的资本金)、公路贷款还本付息以及县、乡、村公路改造补助等预算控制意见,列入全市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后,作为有关部门编制公路修建项目计划的依据。

  2、市公路部门要根据市人大通过的公路改造经费、公路大中修经费预算,区别“轻、重、缓、急”,编制当年的公路改造项目计划和大中修项目计划;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安排和我市的还款能力以及资本金到位情况,提出利用银行贷款计划。项目计划提交市委、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县(市、区)公路部门组织实施。

  3、市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市人大通过的县、乡、村公路改造补助经费预算,编制全市年度县乡村公路改造项目补助计划,提交市委、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县(市、区)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县(市、区)自筹资金安排的县乡村公路改造项目报市交通部门审核后实施。

  二、加大公路建设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公路交通部门财务管理

  1、加强公路修建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根据市政府2000年第2号政府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01]47号)要求,今后凡需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路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市养公路大修项目,建设单位要向市财政部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施工图及施工预算、施工合同、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开工许可证等文件资料。市财政部门可以直接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概、预(结)、决算进行审查。项目预算经市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进度计划拨款,开行项目办按照市政府的批复意见安排项目贷款。实行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由市财政部门批复并报领导小组备案(开行贷款项目同时报开行项目办备案)。财政部门出具的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查结论是公路投资项目工程付款和财务核销及计入固定资产的唯一依据。

  2、加大对市公路交通部门的财务检查力度。市财政部门要按照“两年审一次,一次审两年”的原则,组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有计划地对公路、交通系统的财务进行检查。并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通过加大检查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公路交通部门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加强对县(市、区)公路建设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的监管。以市公路交通部门为业主、按现行规定要求县(市、区)给予资金配套的公路建设项目,要在县(市、区)配套资金落实并做出承诺、资金筹集情况报经市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才能给予项目安排。县(市、区)的配套资金每年结算一次,工程完工后进行决算,未到位部分由市财政通过预算扣款结清。以前年度拖欠的公路建设款项,有关县(市、区)要做出还款计划,在原欠款未还清前,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建设项目。县(市、区)、乡镇在公路建设中擅自超出原计划和标准而增加的投资由县(市、区)或乡镇负担。

  三、推行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节约公路建设投资

  为切实提高公路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真正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全市公路建设要逐步推行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1、从发文之日起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都要实行公开招投标。2、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单个公路维修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投标或议标,30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在市公路系统内部招投标或议标。3、市公路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通过的年度公路建设和维修项目计划,定期对大宗材料(含水泥、沥青、钢材等)以及实行内部招投标的公路项目所需要的设备实行公开招投标采购。

  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市政府委托公路建设项目业主组建项目招投标机构负责实施。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监察、计划、交通、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评标。招投标机构要选调业务水平高、政治素质过硬、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工作人员。招投标中要切实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律文件的规定实施,严防 "人情工程、条子工程、糊涂工程“出现,真正做到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同时要抓好招投标后项目实施中的监督工作,杜绝工程项目转包、分包现象的发生。

  以上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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