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十堰城区环境卫生管理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十堰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03]12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11-19
施行日期:2003-12-19
发布部门: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茅箭、张湾区政府,十堰高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十堰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和个人卫生行为,提高城区环境卫生质量,维护市容市貌,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特规定如下:

  一、不准随地吐痰、便溺,违者处以5-200元罚款;

  二、不准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等废弃物,违者处以5-50元罚款;

  三、不准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等废弃物,违者处以5-200元罚款;

  四、不准从楼上向下、从车内向外抛撒废弃物,违者处以5-200元罚款;

  五、不准把门前垃圾扫入道路;违者处以5-200元罚款;

  六、清掏下水道的污泥应及时运走,不准在道路两旁堆积,违者处以5-200元罚款;

  七、不准在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违者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八、不准在街道上从事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类、水产品销售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违者处以5-200元罚款;

  九、不准在露天支锅立灶,现场加工食品,违者及时取缔,并按《食品卫生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十、本规定由十堰市城建监察支队和十堰市卫生监督局依照法定职责监督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发文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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