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市直机关后勤人员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建立新型用人机制,变“以费养人”为“以费养事”,提高机关后勤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市委机关各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机关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民主党派机关、市群团机关、市政法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后勤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后勤人员是指用人单位使用的司机、打字员、通讯员、电工、清洁工等后勤服务人员。
第四条 后勤人员聘用制管理是指用人单位与招聘的后勤人员签定劳动合同,以合同的形式明确用人单位与后勤人员双方的责、权、利。
第五条 后勤人员实行聘用制后,新招聘的后勤人员不再“入编”,后勤人员“编制”只作为申请后勤人员经费的依据。
第六条 后勤人员的聘用制管理按照“老人老制度,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实施。即本办法实施前,对市直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现已在编的后勤人员仍按原人事制度管理,对新招聘的后勤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
第七条 后勤人员或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招聘后勤人员的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后勤人员,在用人单位“三定”规定的后勤人员编制限额内补充。
第九条 招聘的后勤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四)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五)所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聘后勤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向市编办提交书面申请;
(二)市编办审核同意后,向用人单位出具《后勤人员招聘通知书》;
(三)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聘;
(四)用人单位与受聘的后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合同期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需要继续留用的,可续聘,续聘期最长不超过3年。签订劳动合同应有试用期,试用期为1-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五)用人单位凭《后勤人员招聘通知书》、《劳动合同》到市编办办理增员手续。
第三章 后勤人员的待遇
第十一条 后勤人员薪酬标准参照我市劳动力市场工资价格确定。根据后勤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市人事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法律和省有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为后勤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三条 后勤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以及提前解聘补偿金等费用按用人单位原经费供给渠道解决。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凭市编办出具的《后勤人员招聘通知书》、或减员审核表、《劳动合同书》和市人事局核定的薪酬标准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
第十四条 后勤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抚恤等福利待遇。
第四章 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后勤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