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开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的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3]10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7-21
施行日期:2003-07-21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旅游局: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意见要求做好“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的意见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三年七月)

为保证“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将组织开展《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中期评估工作。为了保证此次评估工作的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期评估的必要性

开展“十五”计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对全面完成“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十五”计划总体上是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的规划,但有些任务是对政府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需要各部门、各地区运用公共资源努力完成。有些任务需要各部门、各地区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行为加以完成。通过中期评估,可以找出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对不适应的规划内容进行调整修订,有针对性地采取新的政策措施。同时,开展“十五”计划的中期评估也有利于各部门和地区对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保证“十五”计划的顺利完成。

二、中期评估的内容

(一)重点专项规划的评估内容

在编制全省“十五”计划纲要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参与编制了12个重点专项规划,要求参加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的部门,对照重点专项规划的内容,结合本部门的任务进行总结和评估。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重点专项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的进展情况和主要成效;二是重点专项规划提出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三是完成重点专项规划提出的任务采取了哪些政策和改革措施;四是专项规划中提出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五是完成各项任务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六是结合加入WTO后的环境变化及影响,提出规划需要调整和修订的内容及政策建议。

(二)地区规划的评估内容

根据各地《纲要》的性质和内容,以及评估工作可行性与有效性相结合的要求,对各地区“十五”计划的中期评估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民经济总体运行情况。主要是对经济增长速度、发展水平,投资、消费和就业状况进行评估。二是结构调整。主要对城镇化水平、产业结构、优势资源开发和重点产业发展状况、所有制结构变化、地区发展等指标的评估。三是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状况,教育科学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状况,城乡人民生活改善程度进行评估。四是政府职能履行程度评估。评估内容应主要限定在由政府承担主要责任的部分,从政府职能的角度来评估规划履行政府职能的状况。主要对保持经济运行平衡和社会稳定、推进各项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政策资源及其他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实施一批重大工程等政府已经向社会承诺,而且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给予全面评估。五是对“十五”计划的回应程度。“十五”计划目标的实现主要依靠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十五”计划、评估需要调查社会各界对规划的认同程度和反映,了解市场主体是否把省政府的战略意图及方针政策,落实到了自己的生产和经营上。六是规划对发展环境的适应程度。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如果外部发展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会影响规划目标的实施程度,甚至会出现规划目标及政策与实际严重偏离的情况。因此,要从规划与发展环境的关系角度考察规划的适应性和持续性,深入分析国内外政治经济局势和全省经济形势,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引起的外部发展环境变化,对规划实施已经产生和即将产生的影响,对规划是否仍然适应形势的需要做出科学判断,进而为规划调整提供依据。

三、中期评估的任务

(一)重点专项规划的评估任务

1、《青海省“十五”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的中期评估由省科技厅负责。

2、《青海省“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专项规划》的中期评估由省计委负责。

3、《柴达木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十五”计划》的中期评估由省计委负责。

4、《青海省旅游业发展与布局总体规划》的中期评估由省旅游局负责。

5、《青海省交通发展“十五”计划》的中期评估由省交通厅负责。

6、《青海省社会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的中期评估分别由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负责,拿出分口的评估报告,由省计委汇总。

7、《青海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中期评估由省环保局负责。

8、《青海省能源发展“十五”计划》的中期评估由省经贸委负责。

9、《青海省水利“十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的中期评估由省水利厅负责。

10、《青海省“十五”和2010年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中期评估由省科技厅负责。

11、《青海省城镇化“十五”发展规划》的中期评估由省建设厅负责。

12、《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中期评估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地区规划的评估任务

地区规划的中期评估主要有:《西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海东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海西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海南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目标纲要》、《海北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黄南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果洛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玉树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格尔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分别由所属各州、地、市政府负责。

四、中期评估的原则

中期评估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可行性与有效性相结合的原则。评估方案要切实可行,评估方法要有效实用,对已有的研究成果应充分利用,提出的调整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公正性与真实性相结合的原则。为评估收集的资料要尽可能真实可信、翔实充分。评估结论要与论据、论证过程有逻辑关系,避免人为因素干扰。三是系统性与综合性相结合的原则。评估要有系统的观点,综合、全面地运用系统的观点和系统的分析方法进行评估,避免片面性和孤立地分析,有利于提高评估的可靠性。四是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定量分析是对评估内容的发展程度和数量关系的判断,定性分析是对评估内容的发展性质和方向的判断。两者的综合,有利于对评估内容做出准确的判断。

五、中期评估的要求

《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中期评估工作由省计委负责,重点专项规划的中期评估由参与编制的各部门负责,各地区规划《纲要》的中期评估由各州、地、市政府负责。评估的期限为两年,即2001年至2002年的执行情况。请各部门、各地区按照上述分工,抓紧对本部门、本地区负责编制的重点专项规划和地区规划纲要进行中期评估,于9月10日前完成“十五”中期评估报告并报省计委(一式五份)。

为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请上述部门和地区将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名单报送省计委。

联系人:孙慧琴

联系电话:630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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