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暂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常价管[2003]22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7-22
施行日期:2003-08-01
发布部门:常州市物价局

正文

各辖市、区物价局,市各医疗单位:

  为规范我市医疗单位自制药物的价格行为,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医疗单位实际情况,修订了《常州市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常州市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单位药物制剂价格行为,促进我市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医疗单位的制剂价格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制剂是指只限于因本医疗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市场无供应或供应不足并经有权部门批准自制的化学药物和中成药物。

  第四条 医疗单位制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工负责。由市物价局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制定和调整市区医疗单位的制剂价格;各区物价局(不含武进区)协助市局做好辖区内医疗单位制剂定价工作;各辖市及武进区物价局负责按实施细则规定制定和调整本地医疗单位的制剂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五条 医疗单位申请核定或调整制剂价格时,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并附《常州市医疗单位制剂成本价格测算申报表》、制剂许可证、制剂批准文号、制剂药物质量标准、制剂的标签和说明书等有关材料,价格主管部门收到定调价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在8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 医疗单位制剂零售价格的核算。

  (一)有省药监局批准文号的制剂,其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格=原辅料成本×(1+综合费率)×(1+5%成本利润率)

  其中:1、原辅材料成本是指药物投料中的主、辅材料及包装材料的直接采购成本及合理损耗构成。

  测算公式:原辅材料成本=处方耗用量×实际进货价格×(1+损耗率)

  合理损耗标准为:(1)原材料:中药材最高不超过20%;中药饮片、化学药品最高不超过5%,(使用中药饮片磨粉的最高不超过15%);(2)包装材料损耗:玻璃制品最高不超过10%,其他材料最高不超过3%.

  2、综合费率包括燃料动力费、水电费、工资及附加(剔除财政拨款部分)、药物检验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应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费用。综合费率统一为40%;今后如通过有权部门“GPP”(国家药监局《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综合费率可适当扩大。

  综合费率不包括新制剂研制费,确实发生的,按实另计。

  (二)临时调配分装的制剂,其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格=原辅料成本×(1+15%的综合费率)。

  上述制剂,凡应依法纳税的,税金另加。

  第七条 同一品种规格制剂在同一市区内,不同医疗单位原则上执行同一价格。制剂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市场同类药品价格。

  第八条 从其它医疗单位调剂购进的制剂零售价按实际购进价加不超过5%的差价率计算,制剂零售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原调剂医疗单位的零售价。

  第九条 医疗单位的制剂价格按合理生产量核算,当实际生产量低于最低计价量的,按最低计价量核算。最低计价量为:常用包装合剂、酊剂500瓶,眼、耳、鼻、口腔用制剂100支,注射剂1000瓶(支),片剂、胶囊10000片(粒),粉剂300袋(盒),口服液2000支,膜剂300张,栓剂500支,冲剂500袋,半固体剂型200盒(支),丸剂20公斤。特殊药物按临时处方量核算。

  第十条 医疗单位应加强制剂价格管理,要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制剂定价成本核算工作,按规定程序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成本资料及财务核算报表等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摊费用,虚报价格。要建立制剂价格台帐,不得越权自行定价。制剂销售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对各医疗单位越权制定制剂价格、虚报定价成本、擅自提高规定价格、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原常价管[1997]317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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