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综合整治废弃烟囱工作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秦政办[2003]2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3-16
施行日期:2003-03-16
发布部门: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

  现将《秦皇岛市综合整治废弃烟囱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秦皇岛市综合整治废弃烟囱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护城市环境,改善城市形象,巩固环保形象工程建设成果,根据市政府要求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江泽民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加快我市的形象建设、提高城市品味、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为目的,为此决定在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开发区范围内对废弃烟囱进行全面综合整治工作,彻底清理拆除有碍观瞻、影响市容的各类废弃烟囱。

  二、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3年3月1日-3月31日)

  各区、开发区环保局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摸清本建成区内的相关情况,具体要求是:

  1、城市区热电联网范围内已列入拆除的锅炉房。

  2、2002年已列入淘汰的1吨以下小锅炉单位及用户。

  3、长期闲置废弃的锅炉单位及用户。

  4、非法建设有碍市容和城市形象的锅炉房及烟囱。

  3月15日前,各区(开发区)环保局和监理中心站把应拆除烟囱的所属单位名单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区政府,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3年4月1日-6月15日)

  4月1日至5月31日为自行拆除阶段,由产权单位或用户自行拆除被列入拆除范围的烟囱;6月15日为强行拆除阶段,按照谁组织批准,谁组织拆除的原则,对未按期自行拆除的单位进行强行拆除。

  各区(开发区)环保、城管、规划、公安对废弃烟囱拆除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坚持自行拆除为主,强行拆除为辅的原则,并做好强行拆除的组织工作。

  验收阶段:(2003年6月16日-6月30日)

  各区政府(管委)、市监理中心站对拆除工作进行总结,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进行验收。对没完成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将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全市的拆除废弃烟囱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主管市长负责,由市环保局、规划局组织实施。公安、城建等部门配合。各区(开发区管委)人民政府也要明确主管领导和组织实施的部门。

  (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

  各区(开发区管委)人民政府都要根据市政府要求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好本区域内的工作方案,部门责任要明确,真正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有成效。

  (三)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各区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站在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上来认识这项工作,从维护人民利益的高度上来实施这项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提高认识,使全市所有废弃烟囱的单位及用户都能够自觉的参与政府组织的这项民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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