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建筑物办理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建筑物办理卫生设施合格验收手续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萍府办字[2002]13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12-10
施行日期:2002-12-10
发布部门: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安源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城区面积的增大,市城区建筑物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滞后的状况日益突出。根据《江西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为确保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市城区建筑物办理卫生设施合格验收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城区建筑物新开工工地必须经环卫设施站审查其环卫设施的规划设计,并办理化粪池建设许可手续后,方可办理建设施工手续。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城建主管部门应将卫生设施验收列入建设质检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并请环卫设施站派员参与质量验收。

  三、未经市环卫设施站审查同意和质检的建筑,一律不得开工和验收。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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