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03]19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11-24
施行日期:2003-11-24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8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连云港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3]9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连政办发〔2001〕112号)和市政府2002年第6号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与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及其行政执法的督促、检查、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

  (二)将下列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划入市执法局行使: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4.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流动、占道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5.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主要职责

  (一)城市管理方面职责与(连政办发〔2001〕112号)“三定”规定维持不变。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

  1.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对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起草和制订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政措施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2.研究制订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3.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4.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5.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6.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7.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对在城市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8.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流动、占道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9.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10.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行政执法、组织人事、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后勤保障、行风建设和考核奖惩等工作。

  11.负责对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12.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管局、市执法局共设6个职能处室。

  (一)综合处

  负责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的综合协调与管理;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和重要文稿的起草、审核、报批和文印工作;负责拟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市级管理目标和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传达、督办工作;负责市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会务、文秘、信息、调研、档案、信访、安全、保卫和印鉴管理工作;负责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编制、劳资工作;负责工、青、妇、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市容管理处

  负责研究制订城市市容管理发展规划和计划,加强城市市容管理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与应用,指导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市容监督;负责城市道路、街巷、居民小区、广场、公共场所(地)、城区河道(涧沟)、公共设施、市区绿化、集贸市场和建筑物、构造物及各类车辆容貌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有关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运行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无照商贩、机动车辆占道停放、生活噪声等的监督检查;负责市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站点的监督管理;参与停车场规划论证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临时停车场、车辆清洗点的管理;负责对市区临时市场和摊点群的定位、设置的审批;负责市区内门前市容秩序和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负责临街设置围栏的审查、核准与管理;负责对临时占用市区内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地)的审查、核准与管理;负责卫生城市创建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城市管理创优办日常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文明城市、旅游城市、环保城市的创建活动,参与文明城市、文明乡镇、文明小区创建检查、考评和验收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环境卫生管理处

  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研究制订全市环卫行业发展的政策和管理规定;负责编制环卫专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环卫年度资金计划;参与新建、改造生活小区环卫配套设施的规划论证;负责协调市区环卫设施定点、建设;负责环卫设施拆除的审批;负责制订环卫工作标准,组织、检查、督促环卫作业标准贯彻实施;负责指导、检查社区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全市特种垃圾、建筑垃圾和各种生活垃圾的专项管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负责单位自产垃圾自行清运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区内民办保洁、清扫和清运、清洁公司等环卫市场化经营相关专业队伍的资质审查与监督管理;负责市区垃圾处理场的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户外广告与亮化管理处

  负责制订市区夜景亮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市户外广告、标志、名牌、招牌管理标准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占用城市空间设置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和利用城市空间、市区道路两侧、广场、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发布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与监督管理;负责对市区临街建筑物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门头字号、店字招牌、标牌、橱窗、张挂张贴和城市形象宣传牌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载体产权单位有偿出让户外广告载体招投标工作;负责公益性户外广告发展基金相关费用的征收工作;负责环境渲染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法规处

  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制工作;负责研究制定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划、计划和工作要点;负责组织城市管理执法课题的调研,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措施、业务管理规定;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案件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业务统计和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及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关执法证件的核发和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制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外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督查处

  负责对市容、环卫、广告等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行政审批的督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行为;负责对行政执法队伍的队容队貌、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行政执法队伍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执法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对违纪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服装、标志和执法车辆标志的督查工作;会同有关处室对局机关、直属单位及人员的行为进行督查、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直属机构

  市执法局直属机构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副处级),下设办公室、宣传培训科(曝光台)、城管“110”指挥中心、机动大队、新浦大队、海州大队、连云大队(均为正科级)。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市城管局(市执法局)行政编制16名,另核行政附属编制4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定编200名,均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其中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170名,后勤人员30名。

  (二)领导职数

  领导职数:局机关领导4名,正处长6名;直属机构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科级领导职数24名,其中:正科10名(含支队副职领导3名),副科14名。

  六、其他事项

  (一)撤销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原核定事业编制全部收回。

  (二)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共同考察、分别任命”的管理模式。在新浦、海州、连云区城市管理局分别增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派驻区行政执法大队长兼任所在区城管局(区执法局)副局长。区城管局(区执法局)正副局长、派驻区行政执法大队长由区和市执法局共同考察,按照程序分别任命。派驻区行政执法大队的人员和经费由市执法局统一调配和管理,办公场所由所在区负责。

  (三)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设立公安城管大队。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治安保障工作。市执法局负责与市公安局沟通安排其工作,并负责提供办公场所,参与对其进行考核。

  公安城管大队人员定编10名,由市公安局内部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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