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修订)的

印发江门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江府办[2003]8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7-24
施行日期:2003-07-24
发布部门: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农村税费改革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江门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修订)

  为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从根本上减轻、规范农民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以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乱摊派,减轻和规范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保障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解放与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

  (二)基本目标

  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镇级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三)基本原则

  1、减轻和规范农民负担的原则。坚决制止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乱摊派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农村税费改革,以各市(区)为单位计算,农民负担要减轻50%以上。对改革前有直接负担的农民,要做到户户减负。

  2、统筹兼顾的原则。从各地实际出发,在保证减轻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兼顾各级财政的承受能力;在保证适度的财政性教育投入和农村教育基本需求的同时,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作的需要。

  3、科学规范和简便易行的原则。采取以农业税为单一税种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明确规定农民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实行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执行和群众监督。

  4、配套改革的原则。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要与调整合并镇和行政村建制、镇级机构改革紧密结合,与调整农村学校布局、核定学校教师编制紧密结合,与完善市(区)镇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紧密结合。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乡镇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二)取消屠宰税。

  (三)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取消上级基本建设投资要求农民出资出劳的做法,切实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

  (四)合并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实行单一税种。从有利于调整农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出发,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除烟叶外,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烟叶是国家计划生产,国家统一定价、统一收购的特殊农业产品,在一定时期内仍暂按农业特产税适用税率在收购环节向收购商征收农业特产税。

  农业税按照核定的农作物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

  1、农业税常年产量的核定:按1998年前5年水稻的实际平均产量计算核定;非种植水稻的土地按其生产能力折算成水稻的常年产量计算。各地要从减轻农民负担的基本目标出发,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实事求是区分不同类型的土地,尽量细化测算,合理确定常年产量。常年产量核定的原则如下:一是实事求是;二是就低不就高;三是绝大多数农户能够接受认可;四是同区域、同类型、同等级土地大体一致;五是对种植大户给予适当照顾。具体核定办法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改革措施时确定。农业税常年产量经各市(区)财政部门核定后保持长期稳定。

  2、农业税计税土地的确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以第二轮承包土地面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计税土地由各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国土、农业等部门和镇(办事处)政府实事求是地落实,对尚未发包的土地应明确承包者,纳入计税土地范围。计税土地要分解到村、农户,力求避免“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的现象,同时对违规占用,按规定不能核减的计税土地,要明确占地单位或个人为农业税纳税人。

  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调整的政策如下:

  (1)国家、集体历年依法征、占用的应税土地,已经批准免税的,或经国土部门批准并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据实核减。未办理批准手续已经占用了的耕地,要补办批准手续。对因农民自身原因用地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不予核减。

  (2)经国土部门批准征占但尚未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先核减计税面积,再缴纳耕地占用税或按规定办理减免手续。二是保留计税面积,税负由征占单位或个人承担,待补缴耕地占用税之后再予核减农业税计税面积。

  (3)对农田基本建设,水利、学校、交通建设,标准内的农民宅基地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损毁的应税土地,经各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

  (4)已改变农业用途的,如退耕还林等,按计划批准数核减。造林绿化后,易遭野兽破坏、耕作条件恶劣的山坑、山洼地,不纳入计税土地面积。

  (5)对第二轮承包没有发包的土地,和新开垦、新移民等免税到期的计税土地,原则上纳入计税面积。

  个别地方群众对计税面积分歧较大,农民又有强烈要求的,经各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各市(区)财政、国土、农业主管部门、镇(办事处)政府和农民代表联合组织重新丈量。

  经过核定的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须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

  3、农业税计税价格的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要本着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粮食保护价和市场价等因素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根据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按每50公斤45元确定,长期不变。

  4、调整农业税税率。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税率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统一为6%,保持长期稳定。

  5、任务下达。农业税任务以货币额下达到农户。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任务要及时进行调整。采取“税跟田(地)走”的办法计征。

  6、农业税减免。按照“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政策执行。种植大户由于税随田走而增加负担的,给予照顾减免。同时,各市(区)财政要根据实际,每年在农业税收入中适当安排资金用于农业税灾歉减免和社会照顾支出,该款项专款专用。

  (五)取消村提留,不再随农业税征收附加。

  (六)明确界定政府事权,规范涉农收费行为,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范围。

  1、界定市(区)、镇(办事处)政府的事权,明确财权。

  (1)农村义务教育管理。

  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各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省、地(市)、镇(办事处)等各级政府承担相应责任,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有条件的村经批准可以办学。

  实行以“保工资、保运转、保发展”为目标的经费保障制度。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支出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在安排财政预算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重点保证教育经费支出,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高中和镇、村两级九年义务教育经费,危房改造、校舍建设和改薄等专项建设资金主要由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镇、村两级九年义务教育的经费在原财政支出的基础上,逐年有所增加,镇(办事处)财政也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村民可以通过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

  (2)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镇(办事处)一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包括中小学教师)的编制由各市(区)政府统一核定管理,不得随意扩编增人。其编制内人员工资原则上由各市(区)财政集中支付,统一发放。对少数经济条件、财力条件好的镇(办事处),为了调动其增收节支积极性,经各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人员工资也可以不实行由各市(区)财政集中支付、统一发放。

  (3)计划生育和民政、民兵训练管理。

  计划生育工作由镇(办事处)和村共同负责,原由村负担的计划生育支出改由镇(办事处)财政负责安排,镇(办事处)和村共同使用。农村优抚经费开支,由镇(办事处)政府负责。五保户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确定。民兵训练由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其经费纳入各市(区)预算安排。

  2、规范基层组织涉农税费行为。

  农村税费改革后,基层组织涉及农民的税费行为主要有:

  (l)依法征收农业税。

  (2)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台风、森林防火等紧急任务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动用农村劳动力应当实行自愿或有偿。

  (3)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以及少量的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经费补充,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越权设立任何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严禁各种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触及深层次矛盾的重大改革,必须实行配套改革,整体推进。

  (一)调整合并镇、行政村建制,调整中小学校布局。

  至2003年6月止,我市已完成撤并乡镇(办事处)17个,撤并率达16.19%,超过省提出撤并率达到15%的要求。但各市(区)进展不平衡,部分市(区)还未有开展并镇(办事处)。2003年内,在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调整合并镇未达到省撤并率的市要完成合并乡镇l5%的任务,有条件的市(区)仍要继续加大并镇的力度。同时,积极推进行政村的撤并工作。

  行政区划调整按以下原则进行:第一、实事求是,稳妥有序;第二、有利于行政管理,方便群众生活;第三、科学规划,形成规模;第四、适当照顾地方特色地区。行政村也要按此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调整乡村学校布局,逐步撤并规模过小、布点不合理的学校和教学点。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要根据经济、人口、学生人数、区划和社会发展程度,结合地理和交通情况,科学确定学校布点,既要使规划调整的学校适应生源的变动需要,又要保持定点学校的相对稳定和相对的发展空间。

  (二)深化机构改革和清退编外人员。

  各市(区)要切实巩固和扩大乡镇机构改革成果,撤消不符合规定设置的机构,对超编人员和不符合规定已安排进镇(办事处)级机构的人员,要坚决彻底清退,减轻镇级财政负担。截至2003年6月30日止,冻结镇级人员编制。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按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核定镇级编制,对超编人员由各市(区)政府限期消化。

  要压缩村组干部人数,实行交叉任职。改革后,每个行政村按3一5人配备村干部,特大村可适当增加1-2人,村小组干部一般由村干部兼任,减少村组干部的补贴人数,压缩村级支出。按规定配备村干部,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确有困难的,由各市(区)、镇(办事处)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进一步抓好镇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统筹规划,将过多过散的镇级事业单位进行合并、联合,组建综合性的、较大规模的“服务中心”,合理配置和利用资源;理顺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扶持、鼓励条件成熟的镇级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走向市场;将有条件的涉农技术服务机构成建制并入或组建农业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和优化教职工队伍,压缩非教学人员。根据省对各市(区)中小学重新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法清退不合格人员,清理临时和长期外借的教学人员及勤杂人员,对代课教师在一年内予以清退。

  (三)实行村内事务依法自治管理。

  对村内实行“一事一议”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经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上限控制,由村民合理负担。农民人均负担“一事一议”的资金全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村级财务实行镇(办事处)政府代管,并严格执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制度。

  (四)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

  建立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按照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原则将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镇(办事处)、村,确保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对不按规定进行镇、村区划调整、学校布局调整、精简压缩人员编制、继续搞“三乱”加重农民负担、以及截留挪用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地区,将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的转移支付资金或不实行转移支付补助,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省级财政为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对各市(区)财政的适当补助,由各市(区)政府代为管理,可以实行以奖代补等方式,保证全部资金落实到村,各市(区)、镇(办事处)不得截留。

  (五)保留集体合理负担。

  农村税费改革后,原由镇(办事处)、村集体经营收入合理负担村提留和镇(街道)统筹费等税费的,有条件的可继续由镇(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负担。

  (六)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

  用于对规模经营种粮大户进行补贴的省级粮食发展专项资金,将根据各市(区)粮食生产状况进行安排,由各市(区)政府对种粮大户进行直接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市(区)也要多方筹集资金,逐步扩大对农民直接补贴的范围。

  (七)妥善解决教育负债及镇村的其他负债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中小学债务消化工作及其资金来源主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理工作的意见》(国纠办发[2000]7号)的要求,由有关部门组成审计工作组,进行清查和核实。对用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债务余额,主要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逐步解决。对镇(办事处)和村其他负债,要核实规模,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化解。

  l、禁止发生新债。农村的一切工作都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严禁各种不顾财力许可的达标升级活动,严禁产生新的债务。

  2、严禁通过向农民收费来还债;严禁将镇(办事处)和村债务转嫁到农民身上。

  (八)加强农业税的征收管理。

  严格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农业税收征管“十不准”规定,改变工作方法,建立科学的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切实做到依法治税、文明收税。

  (九)建立减轻农民负担责任制和监督机制。

  1、通过建立减轻农民负担责任制,明确我市各级党政一把手是当地农村税费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的一把手是该部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建立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一级管一级的工作制度;同时将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列入各市(区)、镇(办事处)两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对其考核任用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

  2、通过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和司法机关依法监督作用,加强各级纪检监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农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利用各新闻媒体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加重农民负担事件的及时披露和公开曝光。对不顾大局,不按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办事,不能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农民负担有反弹的违反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先予停职;对阻延农村税费改革,造成恶劣影响或危及农村社会稳定事件,或挪用资金,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农村税费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通力协作。

  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意义重大,各地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努力做到“三个确保”。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要把农村税费改革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责任,为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有关部门要积极关心这项工作,根据改革工作的要求,积极履行各自职责。

  (二)调查摸底,完善方案。

  方案是改革的政策和原则,方案制定要根据上级的政策,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科学测算,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党委、政府要反复论证,做到政策明确、简便易行,真正体现“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各市(区)政府要将制定完善方案作为一件大事、一个重要环节来抓,既要快又要稳地做好农村税费改革方案。

  (三)广泛宣传,深入发动。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为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而采取的重大举措,该项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要使改革顺利推行,必须广泛宣传政策的精神和改革的思路,让广大农民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了解改革的内容,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民理解和支持,因此,各市(区)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做好适度的宣传解释工作和参与制定出详细的宣传计划,采用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将有关政策宣传解释到每一个农户,使改革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农民积极参与改革,支持改革,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配套改革,同步进行。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与其他各项配套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各市(区)必须推行一系列的配套改革措施(如乡镇机构改革、农村教育改革和政府公共支出改革、一事一议、农业税征管、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等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坚持同步实施,整体推进。各级政府对改革的缺口资金、改革成本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既要狠下决心,积极推进改革,又要量力而行,精打细算,合理安排,在保证减轻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兼顾各级财政的承受能力,以确保乡镇政权稳定和农村教育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五)加强跟踪,完善管理。

  各市(区)要加强对改革过程的跟踪问效,积极主动与上级部门联系,针对在改革中暴露出来的情况和问题,秉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制定补充措施,完善政策,推动我市农村税费改革深入健康发展。

  五、农村税费改革具体工作的处理

  (一)我市各级在农业税征收方面,要做好调整农业税的政策解释工作,切实解决农业税征收入库问题。

  (二)农业税采取直接征收货币资金的方式征收。

  (三)计税土地核实一定要从实际出发,认真按政策办理。土地核实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并上榜公布,得到农民的认同。对核减计税土地面积,要按照有关审批程序进行,严格把关,对土地增减变化原因要分析研究,核实的结果要得到各部门各层级的认同接受。

  (四)各地要正确执行上级关于涉农收费的有关规定,坚决做到“五取消”,并在方案实施前后,要妥善处理好减轻农民负担与确保农村教育、镇级(办事处)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关系。

  六、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组织调查研究,摸准基层资料,仔细测算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数据,全面了解本地区农民负担、农村教育、基层政权运作的真实情况,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二)修改完善方案。各市(区)要在2002年已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的基础上,通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基层组织和群众意见,结合当地的实际和“三个确保”规定,制定完善当地改革实施方案和农业税征管暂行办法,力求把调整方案考虑得周全一些、具体一些,做到政策明确,简便易行。

  (三)宣传发动。各地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召开各类会议,贯彻上级有关政策。

  (四)组织实施。各市(区)按照批复的改革方案,逐级量化,认真组织实施,并对改革中存在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

  (五)指导监督。按照改革的进度,深入基层,掌握改革的情况,提供有关政策指导,并加强监督,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并采取积极措施处理解决,对好的经验组织

  推广。

  (六)总结验收。制定检查验收标准,组织力量,检查验收,查补不足,对改革情况进行总结上报。

  七、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时间要求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江门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江府办[2002]77号)同时废止。2003年年底,我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工作组对全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进行复查,并通过广播、电视将情况通报全市,接受社会和农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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