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免费诊治肺结核病的通告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免费诊治肺结核病的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海府[2003]2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3-19
施行日期:2003-03-19
发布部门:海口市人民政府

正文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解除肺结核病人的痛苦,控制结核病流行,决定自2003年3月起至2005年12月止,凡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者有咳血症状的市民,请到本市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免费胸透检查。对确诊为传染性肺结核的病人,结核病防治机构将提供免费抗结核药物治疗与服务。其中,住在美兰区、龙华区和秀英区的市民,请到海口市结核病防治所(地址:海甸二西路人民西里,电话:66251253)检查;住在琼山区的市民,请到原琼山市结核病防治所(地址:府城镇建国路17号,电话:65893174)检查。

特此通告。

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30,88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免费诊治肺结核病的通告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