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连云港市矿产资源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连云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04]3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3-15
施行日期:2004-03-15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贯彻实施《规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我市依法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构建和培育矿业权市场与矿产品市场,大力推进矿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实现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加大矿业结构调整力度,提高矿产品开采利用水平。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制度和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根据矿产资源特点、区位条件和经济布局的要求,调整优化本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布局。严格执行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标准,坚决取缔、关闭非法生产、达不到最小生产规模以及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安全生产无保障的矿山;坚决淘汰小土窑、小立窑和小轮窑;淘汰落后的矿山开采方法、设备和矿产品加工工艺。禁止占用耕地采挖砖瓦粘土矿产。要大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采矿权应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市场交易方式出让,停止行政授予。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水平。

  三、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坚决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分类分区管治和矿山准入制度。开山采石、沿海海砂与贝壳砂和砖瓦粘土等三类禁采区,要令行禁止,坚决按期关闭禁采区内的现有矿山,并不得新建矿山。对于鼓励开采区,要进一步制定实施方案,合理调整矿山布局,确定开发时序和开采规模,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对于限采区,要分别落实相应的限制要求和措施,保证实现限采目标。

  四、切实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有效防治地质灾害。以云台山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重点矿山为重点,认真组织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工程,改善和恢复矿山生态环境。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矿山生态环境准入条件,严把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立项审批关,避免产生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严格执行《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生产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义务。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管理体系,加大地质灾害调查研究与防治力度,以保障城镇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实施生态矿业示范工程,发展环保型矿业。

  五、各县要抓紧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必须依据《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防止简单重复,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完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严格执行。

  六、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各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立项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及其审批、招标、拍卖,矿山建设用地审批等,必须遵循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组织建设全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信息化,提高规划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连云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由市国土资源局印发。

  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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