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工作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科发人教字[2002]41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12-14
施行日期:2002-12-14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院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技副职工作管理机构

  第三章 科技副职干部的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四章 岗位设置、选派及管理

  第五章 科技副职待遇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七章 院地人才交流与合作

院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科技副职工作,现将《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选派科技副职工作暂行办法》(科发人字〔1995〕03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工作暂行办法

  2、中国科学院与地方科技人才合作协议(范本)

附件1: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技副职工作是我院面向国家需求、贯彻落实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知识创新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院加强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要措施,也是我院干部培养锻炼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副职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科技副职工作的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技副职干部是指我院科技人员或管理人员受各级单位委派到地方担任政府、企业(集团)的领导职务(一般为副职)。

  第二章 科技副职工作管理机构

  第三条 院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是全院科技副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办事机构设在人事教育局。院属各单位的科技副职工作由其人事部门负责,并会同院地合作及产业化工作部门开展工作。

  (一)院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全院科技副职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划;负责院与省市人才合作的宏观协调、组织工作;负责京区各单位科技副职的选派、考核;组织科技副职干部培训和支撑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对院属各单位科技副职工作的考核、对科技副职干部的考核和表彰工作。

  (二)分院根据院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的规划,做好分院所在地区院属单位及分院所联系区域科技副职工作的归口管理、推荐选派、考核和培训等工作,同时负责与所在区域地方机构的联系与人才合作。

  (三)院属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科研发展需要和科研成果转化的需求及干部培养锻炼计划,做好科技副职干部的推荐、选派、考核、管理和工作调配等工作。院属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科技副职作用,促进研究所面向社会需求开展科技活动及产业化工作。

  第三章 科技副职干部的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主要职责

  (一)发挥科研院所的科技和人才优势,为地方科技与经济发展服务,为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当好科技与管理的参谋助手;

  (二)积极组织地方政府、科技部门、企业与科研院所进行科技交流、项目合作、人员互访;加强院地科技与人才合作,积极为地方推广科研成果和高新技术项目,加快科研成果转化进程;

  (三)围绕科研院所科技发展目标,积极从地方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提出新的科技研究课题,促进我院科研院所应用科技开发水平的提高,推动技术创新;

  (四)协助地方政府、科技部门、企业认真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和全民教育工作,促进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 任职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有一定技术背景和管理经验的副处(含相当职级)以上管理干部;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要求。

  第四章 岗位设置、选派及管理

  第六条 科技副职岗位设置

  科技副职是我院设立的特殊科技管理岗位,派往地方工作。在院属单位内部,该岗位可设在人事部门或产业化工作部门,按管理岗位对待。科技副职如兼科研任务,也可设在研究部门并按科技岗位管理。

  科技副职岗位数,由院属各单位根据院有关文件要求及自身发展的需要设置。科技副职岗位可不受研究所管理岗位比例限制。

  科技副职岗位的职级,根据在院属单位承担的任务,并参考派往地方挂职的岗位职责确定。

  科技副职干部任职时间一般为两年。

  第七条 科技副职干部的选派和任用程序

  (一)科技副职干部的选派,采取公布科技副职岗位、公开、公平竞聘与单位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院属各单位要围绕产业化工作目标,并结合干部锻炼计划,向院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或分院推荐科技副职后备人选。

  (三)院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或分院根据地方需求,负责对推荐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考察,并按照岗位竞聘与双向选择的原则,与地方组织部门联系,确定人选与职务;

  (四)院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分院及院属单位会同地方组织部门办理科技副职任职的组织程序、法定程序及有关院地派遣协议和岗位聘任合同等事项。

  第八条 科技副职任期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经地方单位与院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协商,并征求派出单位和科技副职干部本人同意后,可延长任期一年以上,并办理续任手续。如地方单位希望我院继续派科技副职在同一岗位,也应按派遣与岗位竞聘程序进行。

  第九条 科技副职在派出前,已被聘任创新岗位的,派出单位应保留其创新岗位。科技副职派出后,派出单位在实施岗位聘任时,在任科技副职享有同等的竞聘权利。

  第十条 科技副职干部离任后的工作安排,由派出单位按岗位聘任程序办理;在没有适当的竞争上岗机会的情况下,通过其它途径安排其工作岗位。

  第五章 科技副职待遇

  第十一条 科技副职干部任职期间,人事关系仍在派出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按岗位聘任人员对待。具体工资待遇构成如下:

  (一)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由派出单位按相应岗位标准执行。科技副职干部仍承担派出单位科研、开发或管理任务的,可按业绩享受相应的绩效津贴。

  (二)科技副职干部每月享受院拨款和派出单位另匹配的各1000元的特殊津贴。

  (三)任职所在地方按院或派出单位与地方签订的《中国科学院与地方科技人才合作协议》中所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科技副职干部在地方工作的业绩奖励,按所在地方的规定执行。

  (四)为调动院地双方的积极性,鼓励地方任职单位与派出单位共同协商承担科技副职工资与津贴。尤其是对在同一地方连任或派往企业的科技副职。具体方式双方可在协议中明确。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科技副职工作纳入我院对各单位所级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体系中。

  第十三条 科技副职干部的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的鉴定,以所在地方组织部门、院有关部门及派出单位共同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地方工作、院地合作与产业化等。

  其鉴定材料送派出单位存入本人档案,作为竞聘或聘任工作岗位、奖励、晋升和调级的依据。同时寄送院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为表彰科技副职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对在科技副职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院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授予“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工作优秀单位”荣誉称号和“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优秀个人”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对符合中国科学院和与省市、企业合作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励暂行条例》(科发产字〔2001〕435号)予以奖励。科技副职干部在地方获得奖励,按所在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科技副职工作不到位的单位,院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可以适当方式通报批评。科技副职干部任职期间工作不努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由院内派出单位会同地方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终止其任职。对发生重大工作失误、失职、渎职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者,由院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院地人才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 院鼓励和支持科技副职到地方工作,并支持其继续参与研究生培养及研究项目等方面的工作。调入地方工作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为加强我院与地方的人才合作,在向地方派遣科技副职干部时,院地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签订《中国科学院与地方科技人才合作协议》,实行契约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中国科学院与地方科技人才合作协议

  (范 本)

  为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人才和科技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地方科技与经济发展,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以下简称甲方)应[CD#8](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选派科技副职干部到乙方担任科技副职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与人才合作。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选派科技副职干部及人才达成如下协议:

  一、科技副职的选派

  (一)根据本地科技与经济的发展需要,乙方向甲方提出科技副职岗位需求及任职条件,甲方及时予以公布。

  (二)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甲方应乙方的要求,根据《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工作暂行办法》推荐人选,经乙方研究同意后,由乙方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程序办理审批任职手续。具体工作由甲方的院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和乙方的组织部门按“科技副职选派工作程序”办理。

  (三)科技副职干部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工作。乙方可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确定其具体工作任务并提供相应的工作、生活条件。其分管工作应有相关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使科技副职干部能集中精力抓科技与经济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决策咨询作用。

  (四)科技副职干部的任职时间一般为2年。在任职期间或任职期满时,如工作需要,由双方协商调整任期。

  (五)科技副职任职期间如遇不可预见因素或不能适应地方工作的,经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按有关程序更换科技副职人选或终止任职。

  二、科技副职干部的管理与待遇

  (一)科技副职干部任职期间,乙方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其纳入地方干部同级管理。

  (二)科技副职干部任职期间,其人事关系不变,中共党员需转临时组织关系。其在派出单位的待遇按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科技副职干部任职期间,乙方按月发给其不低于1000元的生活补贴;应为其建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差旅费、办公费、通讯费、休假的城市间交通费等由乙方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报销。

  (四)科技副职在任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年度考核不合格,乙方会同甲方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终止任职;对发生重大工作失误、失职、渎职及其它违纪违法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科技副职干部的考核

  科技副职干部的考核由双方共同负责。

  (一)任职期间的年度考核由乙方为主负责,科技副职干部按地方同级干部管理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和民主评议党员,考核、评议结果及时通报甲方;乙方组织部门负责对科技副职干部的考察和培养。

  (二)科技副职干部任期届满的离任考核,应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以乙方为主,甲方安排其派出单位参加;乙方组织部门的综合鉴定、联合考核意见连同科技副职本人的工作总结,送甲方和甲方的派出单位,作为使用、聘任干部的依据。

  四、科技副职干部的奖励

  (一)科技副职干部任职期间,在从事科技工作中享有当地科技人员的有关奖励待遇。

  (二)科技副职干部享受与地方干部同等奖励待遇;贡献突出者,地方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其他

  如有其它未尽事宜将共同友好协商解决。

  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オオオ?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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