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沿江开发的若干意见(试行)

关于加快推进沿江开发的若干意见(试行)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常政发[2003]11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7-29
施行日期:2003-07-29
发布部门:常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沿江地区经济开发,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建设,拓展我市经济发展空间,全面提升我市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根据省有关加快沿江开发的政策措施,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确保沿江开发用地需求。根据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布局,单独编制该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沿江开发建设规划相衔接。通过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核减基本农田保护基数,拓宽沿江开发空间。对省下达给我市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重点向沿江开发倾斜。根据沿江开发建设规划,鼓励实行建设用地置换和土地流转,促进土地科学集约利用。耕地“占一补一”难以在市内平衡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向省申请异地调剂。

  二、沿江开发要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统筹规划,有序开发沿江岸线,提高岸线使用效率和投入强度。合理划分港口码头区、重化工业区、仓储物流区、生活生态区、取排水区等,鼓励新上的工业项目进入沿江开发各产业园区,化工项目原则上应进入重化工业区。科学整合园区资源,按照沿江开发总体规划要求,合理调整行政区划,理顺园区和乡镇关系,实现基础设施共享、资源配置优化。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三、对列入12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沿江开发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成部分、各类用地的土地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收益全额用于沿江开发。对列入沿江开发的各产业园区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举办之日起,10年内免缴土地租赁费;产品出口企业和鼓励类项目企业,前五年免缴土地租赁费,后五年减半缴纳土地租赁费。

  四、沿江开发规划范围内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市权范围内的相应规费原则上实行零收费,对电子工业园、环保产业园、滨江化工区、录安洲(江心洲)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市政公用项目和工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零收费。其他涉及沿江开发的省级开发区可参照执行。未经市沿江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征收。严禁政府各部门把收费项目转移到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一律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下限执行。

  五、涉及沿江开发各产业园范围内的所有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水、电、气、通讯设施优先保证供应。工业项目单路供电电力增容费和自来水接管费用免缴。对投资力度大、产业关联度强的重大项目(原则上投资额应在3000万美元以上),另一路供电电力增容费由各产业园区承担。

  六、提高对产业园区投入的规模和集聚度。对辖市、区引荐到沿江开发各产业园的投资项目,视为各辖市、区的招商引资项目,财政地方留成部分与有关产业园区实行分成。对各产业园区引进的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实行同级财政留成部分奖励政策。不论是境内资本,还是境外资本,对引资者统一按到帐投资额2‰-6‰的比例实施奖励。对引进的特大型项目,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对进入沿江开发各产业园区投资的企业给予金融支持。鼓励各金融机构综合运用贷款、授信、贴现、信用证等方式满足沿江开发有效信贷需求;对进入沿江开发各产业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经贸进出口企业提供出口退税贷款。

  八、市沿江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沿江开发工作的领导。沿江开发涉及的规划、环保、国土资源、岸线利用等重大事项,由沿江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同时,建立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涉及沿江开发的重大问题。

  九、各有关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要派员进驻产业园区,实施“一门式”办事,统一受理园区内企业申办的各类事项。除确需上报或转报省级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外,市权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做到园区内办结。

  十、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审批环节,实行先行承诺制。对企业注册(项目申报)前的各项前置审批事项,在投资方作出承诺后,有关部门即为其办理企业注册(项目申报)手续。待企业(项目)正式投产前组织相关部门实地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办理批准手续并正式投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经整改后办理批准手续再正式投产。对重大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十一、营造“亲商、富商、安商”的社会氛围。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要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严格控制到列入沿江开发的各产业园区进行各类检查,除国家和省统一组织的检查、正常的年度检查外,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必须报市沿江开发领导小组同意。

  十二、走市场化运作的路子,以土地收益带动基础设施建设。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业投资公司等要把沿江开发作为自己投资、建设的重点区域,加大投资力度。

  各部门、各单位应围绕改善投资环境,搞好优质服务,制定为沿江开发服务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列入沿江开发的各有关开发区要组织进园区企业对市各部门、各单位服务沿江开发的工作进行测评,并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本意见实施范围为列入规划的沿江开发地区,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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