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民政局《新乡市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民政局《新乡市重点优抚对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新政办[2003]14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12-01
施行日期:2003-12-01
发布部门: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关怀,落实好各项优抚政策,从根本上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问题,经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研究,在全市全面推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制度,现将市民政局制定的《新乡市重点优抚对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各有关单位务必于2004年1月1日起,启动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工作,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新乡市重点优抚对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为更好地解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我市重点优抚对象人数较多、年龄偏大等实际情况,经与保险部门协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部分重点优抚对象试行住院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如下:

  一、参加医保的范围

  (一)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二)在乡三等甲级、三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和红军失散人员。

  (三)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列入医保范围

  (一)患有白血病、恶性肿瘤、法定传染病、精神病等特殊病症的人员。

  (二)经过宣传发动,在规定的时间内已表示不愿参加医疗保险,而后又患病住院欲补办参保手续的人员。

  三、参保标准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参保费200元。按照县(市、区)和个人均衡负担的原则,由县(市、区)列入预算,每人每年补助100元,个人每年负担100元。

  四、筹款方式

  本着重点优抚对象自愿参保的原则,由各乡镇(办事处)民政所按参保人员应负担的金额一次性将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金上交县(市、区)民政局,经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后,连同本级应配套资金,统一交到指定的保险分(支)公司,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五、就诊方法

  参保人员一律凭县(市、区)民政局和保险部门共同发放的医疗卡到定点医院就医。对需转外地医治的人员,须凭县级医院转院证明,报民政、保险部门备案后方可转院。

  六、参保人员医疗费报销程序

  持卡住过院的参保人员首先向所在乡镇(办事处)民政所提供病历、出院证明、报销发票和用药清单,经审核后交到县(市、区)民政局,由县(市、区)民政局到指定保险部门办理理赔手续。保险部门应在接到理赔手续的10日内按规定付清保险金(用药按河南省基本医疗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出院带药品费用一律自理)。

  七、动态管理制度

  办理重点优抚对象参加保险公司住院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统一管理负责协调。首批参保对象务必在2003年12月底前做好普查摸底工作,并设法筹足参保资金,确保此项工作从2004年元月1日起正式启动。以后纳入正常化的动态管理,每年年底之前对下一年参保对象进行必要的增减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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