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开发企业擅自改变经济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开发企业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处罚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郑政[2004]2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3-17
施行日期:2004-03-17
发布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罚意见。

  一、针对我市部分开发企业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挪作它用,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行为:

  (一)由郑州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根据用地现状等具体情况,确实不能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土地使用性质,按土地所在基准地价的40-60%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针对开发企业非法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行为,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5倍以下罚款。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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