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函[2004]19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3-18
施行日期:2004-03-18
发布部门:国务院

正文

商务部:

  你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对外开放制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办法)的请示》(商资发[2003]4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商业利用外资工作由试点转入正常开放,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逐步扩大开放的领域和范围。

  二、为确保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由你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办法并发布施行。届时,废止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

  国务院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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