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藏自治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协调委员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臧政办发[2003]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3-26
施行日期:2003-03-26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西藏旅游支柱产业的领导,健全旅游发展管理体制,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旅游发展的支持、配合力度,促进西藏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协调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 任:洛桑江村 自治区副主席

副主任:董军社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万生 自治区旅游局局长

成 员:刘盛福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索朗卓玛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厅厅长

陈广庆 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副部长

孙勇 自治区党委研究室主任

杜建功 自治区党委外宣办主任

李国勇 自治区计委主任

宋和平 自治区教育厅厅长

顿珠多吉 自治区外办副主任

塔尔青 自治区民宗委主任

刘德才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高原 自治区安全厅副厅长

丁业现 自治区财政厅厅长

加措 自治区交通厅厅长

陈锦 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罗布 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

李永发 自治区广电局局长

姬嘉 自治区体育局局长

徐飞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代永涛 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

张永泽 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

次旺多布杰 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

仁青次仁 自治区文物局局长

徐波 民航西藏管理局副局长

欧阳和 西藏军区副参谋长

索朗巴珠 武警边防总队副参谋长

肖传江 自治区政府研究室主任

旅游发展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张万生同志兼任。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西藏旅游发展情况,提出旅游发展重大政策建议,为区党委、政府决策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二)指导涉及旅游发展的重大政策实施,协调旅游人才培养,旅游企业改革、旅游景区建设和旅游市场的整顿等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活动和联合行动,解决我区旅游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三)承担“自治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能,审议西藏旅游总体发展规划和地县旅游规划。

(四)协调旅游对外合作,开展国际交流。

(五)承担“自治区圣地游活动组委会”、“自治区假日协调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能,指导涉及全区重大宣传促销活动。

(六)审议批准旅游发展年度报告,决定旅游发展奖励事项。

三、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由委员会办公室确定日期和会议地点,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旅游局工作汇报,商议旅游发展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快速议事制度。在旅游发展中,遇到一些紧急或重大问题时,由委员会副主任或成员提出,请示主任批准同意,均可召开紧急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问题。

(三)现场会议制度。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根据旅游发展情况,可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问题。

(四)会议纪要和简报制度。西藏旅游发展协调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事项由政府办公厅代发纪要;工作简报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编写。

(五)建立专家咨询机制,聘请一批高水平专家,重大问题征求专家意见,并定期组织专家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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