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漳政[2004]综3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3-18
施行日期:2004-03-18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是当前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新阶段创新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推动下,一批群众基础好,凝聚力强,发展势头良好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正逐步形成,并发挥其联结农户、企业、政府的桥梁作用。但也应看到,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运作不规范、组织结构不稳定,农产品行业协会数量少、代表性差、分布不合理、行政依附性强等问题,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三农”工作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重引导,少干预,多服务,为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和发展环境,进一步推动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为了加快我市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现根据中央一号文件和省政府闽政[2004]1号文件《关于加快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是从事农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以及相关单位,根据自愿互利原则,以自己的劳动、技术或生产资料,联合进行专业性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其股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可以参照供销合作社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兴办农村专业合作社关系到农村生产关系的重要变革,是一件新生事物,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严格按合作制原则来规范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力争经过三、五年的努力,在大宗农产品比较集中的村、镇(乡)形成一批覆盖面宽、功能齐全、效益好的专业合作社。

  (一)专业合作社应遵循的原则自愿原则。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凡承认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按章程规定缴纳股金和产品,都可以成为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农村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都可入股成为集体社员。社员可以用现金入股,以实物折价入股,也可以技术入股。

  民主原则。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定期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理、监事会或社务管理委员会,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农民代表在理、监事会或社务管理委员会成员中需占一定比例。

  平等原则。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股金实行身份股和投资股两种形式。不论社员入股多少,在权利和义务上完全平等,严格实行一户一票权。股金要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互利原则。专业合作社对社员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社员优先享受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实现的利润按股分红的同时,还可以实行劳动分红和按交售产品的数量分红。

  (二)积极引导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发展专业合作社,要根据当地的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以及农民的意愿,明确主导产业和产品,选准项目,逐步完善。在组建形式上,可以是农民、农村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乡村干部牵头自办、联办;可以是农民和政府技术推广服务部门、事业单位联办;可以是供销社牵头领办、参股联办、指导协办;也可以是农民与涉农企业、公司联办。可以围绕第一产业办,也可以围绕第二、三产业办。在合作社内部,可以有投资大、技术强的核心层,有一定投资、联系较多的紧密层,也可以有缴纳少量入社费、享受合作社服务的松散层。在服务内容上,可以单项,可以多项,可以办服务实体,也可以不办服务实体。

  在遵循合作制原则的基础上,鼓励社员以股金为纽带,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并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实行企业化经营。要把二次分配作为专业社的重要原则,让入社农民得到实惠,调动农民入社积极性,增强农民对专业社的信存度,稳定社农关系。

  要引导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对接,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辐射作用,推动“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形成专业合作社上连龙头企业对接大市场,下连生产基地和带动农户,发挥农产品流通的重要载体作用。

  要从实际出发,处理好各种关系。在充分尊重和确立共同劳动的基础作用的同时,也要充分重视和发挥资金、技术、管理、营销等要素的重要作用;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同时,也要重视各种要素按贡献分配;在坚持公平原则的同时,也要坚持效率优先;在对内服务非盈利原则的同时,对外服务也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要正确处理好专业合作社与供销基层社的关系,共同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基层社的改革、改造步伐。

  各级政府的涉农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在专业合作社的业务经营、社务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加强指导,促使专业合作社依法经营、规范运行。

  (三)从政策上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社1、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要求,安排一定专项基金,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

  2、各级农业银行和其它农村金融机构要在信贷资金上逐年增加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鼓励专业合作社参与承包农业开发和扶贫开发项目。

  3、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可作为农业生产者,对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的,对其所得按规定征、免所得税。专业合作社为农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

  4、专业合作社在贷款、税收等方面可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按照漳委发[2003]9号文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从事与城镇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产品生产的,应纳入各地的“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5、农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垦荒地,按照国家农业税收有关政策,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1—3年。

  6、依托经济基础较差的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各类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的,经有权机关审批,可减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7、专业合作社围绕社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的服务活动,视作农户自产自销、自买自用对待,不收取税费。

  8、继续开通绿色通道,为农民直接进入市场创造良好条件,减轻农产品的流通成本和市场销售压力。专业合作社在城镇兴建各类市场、销售网点、门市,各地要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在土地审批上予以优先安排。发挥专业合作社的窗口作用,建立农产品物流、配送体系,扩大合作社产品市场代理,逐步在全国其它城市建立销售窗口,为合作社直接与消费者见面创造条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农村合作组织”类别,及时受理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申请,核发营业执照。

  10、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害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专业合作社乱摊派、乱收费、 乱集资,不得平调其财产,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强行扣抵其各种税、费。

  二、积极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是由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中介、教研的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大户,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服务企业和农民为宗旨,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监督、自我发展的行业性、自律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加快行业协会的发展,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发展促调整,以改革促提高,力争用三、五年或稍长点的时间,基本形成具有漳州特色,分布合理,覆盖广泛,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行业协会运行机制的农产品行业协会体系。

  (一)农产品行业协会应遵循的原则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农产品行业协会要按照“自我管理、自求发展、自理会务、自筹会费”的原则,适应市场化要求加快改革和发展的步伐。现有由政府职能部门发起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要逐步改为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和购销大户自发组成,自主办会,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在人、财、物和职能上与行业协会分开;新成立的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机关合署办公,政府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兼任农产品行业协会领导职务,对因特殊情况需兼任农产品行业协会领导职务的,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坚持行业代表性和会员广泛性的原则。农产品行业协会会员应以生产经营该行业农产品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和购销大户等为主体,积极吸收涉农服务单位参加,打破部门、区域和所有制界限,把同行业相关的组织和个人聚集起来,扩大覆盖面,使协会真正具有代表性和会员广泛性。

  立足实际,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组建协会,不搞行政包办、干预和强迫命令,不硬性推广一种模式。要坚持体制和机制创新,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大胆探索和试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民办、灵活、多样化的特点和优势,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要做好引导工作,切实搞好规划服务,注意分工合作,避免在同一区域、同一产品里出现功能雷同、设置重复的农产品行业协会。

  (二)充分发挥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信息咨询,培训推介。农产品行业协会通过建立信息平台,为会员提供和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和提供相关服务;组织会员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律法规等内容的行业培训,帮助会员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新工艺,提高市场竞争力;引导和教育会员守法经营,认真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树立诚信意识,开展平等竞争;组织市场拓展,产品展示,开展国内外交流和合作。

  行业代表,沟通反馈。农产品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制定经济政策和地方性规章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本行业重大事项的政府决策论证,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的有关部门提出调查申请。

  行业自律,协调服务。农产品行业协会依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负责产品质量标准的认定和监督,负责参与产品品牌的申报和认定工作;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根据需要制定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也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三)积极推动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要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营销大户为骨干,围绕绿色行动计划的“八大目标”,对具有当地特色的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主导产品的水果、蔬菜、食用菌、花卉、茶叶、水产、畜禽等农产品,在其生产、营销和加工等环节,发展组建一批有影响带动力的农产品行业协会。

  要扩大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覆盖面,特别是要注意吸收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使同业入会或会员单位的营业额占同行业的比例达到一定的要求。

  要把推进政会分开、职能转变作为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的重要切入点,加大改革调整的力度,对一些行业覆盖面过大,业务交叉重叠和行业特点不明确的农产品行业协会,要经过梳理,细化和分拆;对一些不符合产业升级要求和行业覆盖面日趋萎缩的农产品行业协会,要进行归并、重组;对一些长期不开展活动、内部管理混乱、无行业代表性、无行业自律性、名不符实的农产品行业协会,要予以注销。对由政府部门牵头设立、并由政府工作人员兼任领导的农产品行业协会,要稳妥做好退出工作,让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唱主角。各级政府要加快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步伐,把一些可由协会承担的职能下放给农产品行业协会,并支持农产品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加大政府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扶持力度1、设立专项资金,扩大经费来源。各级财政必须从支农资金里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新设立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通过合法渠道自筹发展资金,主要依照章程收取一定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政府职能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等事务,允许行业协会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补贴行业协会开支。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按《会计法》要求,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

  2、降低组建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县(市、区)、乡(镇)、村区域内农产品行业协会登记的条件是: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元,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场所、一定数量的会员、相应的组织机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成立条件,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对乡(镇)、村区域内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可免于公告。

  3、实行税收优惠,拓展协会服务功能。经登记成立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属于为企业和农户提供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所得,按规定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符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农产品行业协会参与发起的经营实体,享受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农产品行业协会经批准可组织会员单位设立贷款担保公司,为会员企业提供短期融资担保。各级各有关部门可按照规定或根据需要将涉及农业行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抄送相关农产品行业协会,同时,要把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信息平台列入本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范畴,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

  三、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领导,做好引导兴办、扶持发展、保护权益等方面的工作,采取多种方式为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搞好服务,帮助其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扩大实力和影响,进一步提高市场谈判地位,增强竞争能力,维护农民利益。

  (一)加强宣传、培训与交流。要通过宣传引导,有针对性地组织企业、大户和相关单位的人员进行行业行规培训,普及合作组织知识,增强农民、企业的协作意识,强化其合作、联合的自觉性和紧迫性。要通过政府资助,协会和合作社自筹等方式,在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内部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开展质量管理和营销业务培训,逐步提高管理层人员整体素质和依法办事、照章理事的自觉性,增强市场意识、协作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要建立协作平台,采取多种形式,推动合作、协作活动的开展。新闻单位要开辟专栏宣传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有关政策、做法和好的经验。

  (二)抓好试点,以点带面。要采取以点带面,树立一批可学习、可借鉴、可推广的典型,扩大典型的示范效应。加快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市直农口各部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职责,指导组建跨县(市、区)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县(市、区)也要围绕自己的主导产业积极组建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乡镇、村要重点发展专业合作社。要发挥现有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农业部门所属站(中心)以及各种学会、协会网点的作用,通过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营销、科技服务和信贷等手段,联系农户组建各种专业性合作社。要发挥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研究“订单农业”、“公司+协会+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形式推动分散的农户走向联合,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三)分类指导,搞好服务。市一级的协会侧重协调县(市、区)级协会会员之间的关系、规划行业发展、制订行业标准、提供市场信息、组织开拓市场。县(市、区)级协会侧重拓展会员覆盖面,全面落实协会的各项职能,在全县范围内指导本行业的健康发展。乡镇一级主要是依靠专业合作社等团体成员,组织好生产经营,直接为农民排忧解难,千方百计促进农民增收。对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为其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技术帮助和权益保护。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担负起监督服务职能,加强业务指导。要防止利用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谋取部门和个人非法利益,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促其健康发展。

  (四)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级政府要把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当作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要注重实效,不图形式,不搞一刀切,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巩固一个。特别是在发展的初步阶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引导和指导工作。各级农办要做好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综合协调工作。市、县(市、区)农办是跨行业、综合性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负起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粮食、供销、乡镇企业等涉农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积极推进本行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要加强充实县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力量。民政、工商登记管理机关要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水平,方便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设立登记。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结合自身业务落实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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