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

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函[2002]120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12-23
施行日期:2002-12-23
发布部门:国务院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关部署:

  你们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府[2001]48号、署岸发[2002]3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在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的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边检、海关、检验检疫、海事等口岸有关单位对其生产、安全、查查验和监管条件等进行验收,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启用,同时报海关总署备案。如需要增设查验机构、增加查验人员编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二、在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外新建的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的启用,属口岸扩大开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三、为进一步规范口岸开放管理和加强监督,对尚未划定开放范围的已开放港口口岸,由海关总署会同公安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及总参,商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其开放范围予以划定。

  国务院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30,02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