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增地方粮食储备规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和应急成品粮库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金政发[2004]3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3-21
施行日期:2004-03-21
发布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的通知》(浙政发[2004]7号)、《浙江省粮食局关于下达应急成品粮库存计划的通知》(浙粮发[2004]30号)精神,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现就落实我市新增地方粮食储备和应急成品粮库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按省政府要求增加到110500吨,新增加数量为35000吨。其中市本级储备36000吨,增加7000吨;各县(市)储备74500吨,增加28000吨(详见附件)。新增储备粮要确保在今年12月底前足额到位。有条件需再增加储备规模的县(市),由县(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并报省、市粮食局备案。各地要根据我市粮食生产实际和储备粮调控需要逐步调整优化地方粮食储备品种结构,具体结构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全市新增应急成品粮库存1030吨,其中市本级新增250吨,各县(市)新增780吨(详见附件)。新增应急成品粮库存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各地要根据当地居民口粮消费习惯合理确定成品粮的具体品种,并根据政府调控需要,落实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或政府可调控的其它粮食企业,确保应急供应需要。

  三、各级粮食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增粮食储备规模和应急成品粮库存的落实工作,确保按时组织入库;财政部门要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粮食储备(含应急成品粮)的利息费用补贴及时拨补;农业发展银行要确保粮食储备(含应急成品粮)资金供应。

  四、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储备粮管理。储备粮轮换要严格按计划进行,提前落实轮换粮源,边进边出,不能出现出后无进情况,确保储备粮的规模和数量。要积极探索应急库存成品粮轮换的有效办法,及时做好库存成品粮轮换工作,保证库存粮食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粮食储备和应急成品粮库存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安全。对不按计划落实粮油储备规模或储备费用补贴、贷款资金和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查责任,并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全市新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应急成品粮库存计划表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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