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进行防空警报试鸣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的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12-09
施行日期:2003-12-09
发布部门:衡水市人民政府

正文

桃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驻衡单位:

  为保障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畅通,检验我市防空警报设施战备使用效果,增强市民国防观念,提高民防战备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确定每年12月14日(衡水解放日)为我市市区防空警报试鸣日。

  今年12月14日上午10时整,在市区统一进行防空警报试鸣,时间20分钟。首发预警信号,鸣36秒,停24秒,反复3次:间隔5分钟发急警信号:鸣6秒,停6秒,反复15次;间隔5分钟发解警信号:连续常鸣3分钟。例行试鸣的还有我市的冀州市、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深州市、阜城县、枣强县。同时进行首次试鸣的还有我市的安平县、故城县、景县。试鸣期间不组织任何群众性演练活动,市区机关、工厂、学校、商业及市区所有单位坚持正常工作。

  特此通告。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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