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辖淮河流域水污染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辖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郑政文[2003]30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12-09
施行日期:2003-12-09
发布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中牟县、新密市、新郑市、登封市、荥阳市、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批准实施〈郑州市辖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请示》(郑环保[2003]5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郑州市辖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已经市政府批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计划》要求,继续加大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力度,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目标管理体系,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每年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考核。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尽快建立污水处理的产业化机制,提高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融资能力。要建立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对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确保《计划》如期完成。

  三、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计划》的顺利实施。市计委要加强对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前期立项审批工作;市经贸委要指导和监督有关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市财政局要积极落实项目补助资金;市建委要指导和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厂(含配套管网)、城镇垃圾处理场建设和运行工作的实施;市水利局要加强对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调水、节水、清淤、水土保持工程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市农业局要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生态农业等农业环保项目的指导和监督;市林业局要指导和监督林业生态工程保护和建设、湿地修复等工程建设;市科技局要指导和监督水污染防治中重大科技问题的研究工作;市国土局要加强对土地利用和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四、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市辖淮河流域环境执法的统一监督管理,督促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积极做好《计划》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工业污染源治理和监督管理的力度,全面推行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其生产能力相配套,对治污设施处理能力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企业,要限产限排;对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对连续两次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停运水污染防治设施,严重超标排放的企业,要报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或关闭。严格对各河流断面水质进行监控和考核,认真落实郑政文[2003] 209号文件,执行出境水质目标和财政罚款相挂钩的规定,进一步改善我市河流水质。

  此复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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