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郑政办[2003]2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12-09
施行日期:2003-12-09
发布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市计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三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市教育局、市计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要求,结合郑州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全面提升我市市民整体素质,加快国家级文明城市建设的基础性、先导性工作。市政府将把这项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加强管理。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主动承担起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建立完善专门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确保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各级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各级计划、规划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订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各级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改正;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

  三、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在严格控制班额,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对于民工子女较多,增加较快,现有全日制公办学校已饱和的地方,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进行规划建设,通过建新校、对老校进行改建、扩建、迁建等措施,以满足人们对教育的需求。

  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问题。进行体制创新,可以依托名校办分校,或采取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举办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学校。对群众自发举办的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为主的民办学校,要加强扶持和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市教育局要尽快制订审批办法和设置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要对这类学校进行清理登记,对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教育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予以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五、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及各级各类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各地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此类学校要予以专门表彰。

  六、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专项经费,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全日制公办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七、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各级政府要制订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并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制订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要及时予以查处。

  八、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地方各级政府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将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规划、办法措施和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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