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2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2005年民营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赤政办字[2003]13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8-01
施行日期:2003-08-01
发布部门: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对于扩大经济总量,优化资源配置,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社会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民营经济的总体发展规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民营经济统计范围:主要包括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国家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港澳台或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实行民营的国有中小企业、集体企业。

二、各旗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制定民营经济发展规划,并将民营经济发展规划表(附后)在8月7日前报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乡镇企业局)。

联系人:廉刚

联系电话:8336911 传真:8336484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一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8,74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2005年民营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