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

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宿政发[2003]12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8-03
施行日期:2003-08-03
发布部门:宿迁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1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安置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2002年接收冬季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含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者);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虽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因部队调整士官队伍结构需要安排退出现役,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因身体原因服役不满10年需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需通过省组织的有关医疗机构的鉴定。

  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安置。其中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或服役期间其家庭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 或结婚满2年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对立功受奖人员、伤病残士兵和高级士官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在安置时要给予优先照顾。

  二、严格执行安置政策,积极推进安置工作改革

  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就业办法,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和自谋职业承担者的范围。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根据城镇退役士兵总量,机关事业单位按职工人数、企业(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经济效益(以上缴税收)和用工需求等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和自谋职业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要加大政府安置就业力度。各地要从讲政治高度,千方百计挖掘退役士兵就业潜力,确保城镇退役士兵有充分有效的就业岗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17号)要求,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完成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中央和省直属单位也要按照地方确定的安置计划和时间要求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各级政府要认真从本地实际出发,合理制定安置计划,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要拓宽退役士兵就业渠道,除政府按计划安置外,鼓励退役士兵按双向选择办法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协助其办理有关手续。对于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各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对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审批事项。对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退役士兵在城镇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就业的,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2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拒收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在此基础上,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允许接收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本单位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标准,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6倍标准与退役士兵签订自谋职业协议(2000年、2001年被拒收的退役士兵参照此规定执行)。如有异议,退役士兵有权依本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对拒不执行仲裁决定的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按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

  (二)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自谋职业。从今年起各县(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达到安置总数的40%以上。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助金标准,由各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所需经费的80%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承担,20%由政府承担。为此,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部省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按当地政府下达的统一指标比例(按职工人数和上缴税收)承担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任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规定的各项政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搞好服务,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障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

  (三)积极推行“综合积分,排序择岗”安置办法,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要根据退役士兵在部队表现、贡献、文化和军龄等方面因素综合积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选择岗位,积分高的退役士兵既可以优先选择岗位,也可以选择自谋职业。各地要加强对退役士兵政策法制教育,引导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严肃安置纪律,教育退役士兵服从政府分配。退役士兵在当年度计划就业岗位已依序选岗结束后,因积分低没有机会选择岗位的退役士兵必须选择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后自谋职业,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三、妥善安置农村退役士兵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地要按《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他们成才立业。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在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安置工作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各县(区)的监督检查。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各地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并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教育引导退役士兵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服从组织分配。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表彰;没有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和没有达到自谋职业指标的县(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评为双拥先进县(区);对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促进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00三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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