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实行统一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通

关于在全市实行统一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东政办字[2003]4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8-04
施行日期:2003-08-04
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统一管理,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和资源共享,促进数字东营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城市日常管理和各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实施的测绘项目及完成的测绘成果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1980西安坐标系和1985黄海高程基准,已建各种专业信息系统的空间基础地理数据要在2004年6月底之前完成数据的转换。

  二、凡在中心城规划区实施的测绘项目及完成的测绘成果,各种实测数据必须以2002年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完成的三等平面和高程成果为基准(可以在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加密控制)。

  三、今后确需建设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市国土资源局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单位在施测前应报告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征求对测绘项目设计等意见,并索取适宜测绘成果。在测绘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在本市区域内实施的其它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单位在组织施测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获取测量控制成果,并领取测量标志使用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确定测绘成果汇交的时间、内容和形式。

  五、有关部门和组织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测绘成果,必须经市国土资源局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提供。

二OO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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