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黄山市委、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

中共黄山市委、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黄字[2003]2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12-10
施行日期:2003-12-10
发布部门: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

正文

  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中发〔2002〕13号)和省委、省政府的贯彻实施意见(皖发〔2003〕6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深化改革,加大投入,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的作用,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强化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协调城乡卫生发展,促进农民健康水平的提高。

  2、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健康需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基本设施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二、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3、明确农村公共卫生责任。建立健全分级管理、以县(区)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县(区)政府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市、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和规划。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可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也可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购买。

  4、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农村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协调组织。各乡(镇)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分管乡(镇)长和卫生院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共卫生领导小组,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的领导。乡(镇)卫生院设立公共卫生防保组,有条件的可设立公共卫生防保站,配备专职防疫人员,由乡(镇)卫生院长兼任组(站)长。乡村医生应承担卫生防病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市、县、乡(镇)、村四级畅通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制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农村应急救治体系建设,强化人员、技术的培训和储备,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5、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坚持预防为主,提高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农村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和救灾防病的能力。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肺结核、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的预防控制,制定预案,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到2010年,农村儿童计划免疫全程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县(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人口覆盖率达95%以上;85%的乡(镇)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全市合格碘盐使用率达90%,并消除碘缺乏病。巩固脊髓灰质炎、血吸虫病、丝虫病、疟疾等疾病消灭或基本消灭的成果。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肠道寄生虫病防治工作,降低农村主要慢性病的发病率、死亡率和肠道寄生虫感染率。

  6、做好农村妇幼保健工作。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依法规范农村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孕产妇、儿童保健服务和营养指导。巩固发展爱婴医院、爱婴卫生院成果,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乡(镇)卫生院应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能力;县(区)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具备处理孕产妇难产的能力。到2010年,全市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80%,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要分别降至24‰和0.43‰。

  7、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力度,逐步提高农村自来水和卫生厕所普及率。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农村居民新建改建住房必须同步设计、建造无害化卫生厕所。到2010年,全市农村自来水饮用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分别达到90%和65%.积极开展“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

  三、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8、建立健全社会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鼓励社会资本和民营资本到农村投资举办医疗机构,支持城市医疗机构和人员到农村办医或向下延伸服务。建立以县(区)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到2010年,县(区)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现房屋、设备、人员及技术“四配套”的目标。

  9、发挥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政府举办的县(区)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职责。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乡(镇)卫生院和中心乡(镇)卫生院。一般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承担公共卫生的管理职能,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重点加强传染病防控、产科、儿科、急诊急救等服务功能,一般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预防、保健、医疗技术的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乡(镇)卫生院要不断改进服务模式,拓宽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水平,并积极探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新路子。村卫生室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服务,并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注重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作用,鼓励市、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纵向合作,提高农村卫生网络整体功能。

  10、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坚持以提高乡村医生素质、规范村级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农村居民用药和医疗安全有效为目的,统一对村卫生室的业务、行政、药品、财务等方面实行管理,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协调。引导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进行联合经营,鼓励城市医疗机构领办乡(镇)卫生院。到2010年,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覆盖全市的80%以上的乡(镇)。

  11、加强新安医学的发掘整理与推广运用,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和《 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 》,不断发掘整理和推广运用新安医学,提高我市中医医疗水平,促进新安医学发展。加强县(区)中医医院及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培养一批具有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农村中医骨干,大力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逐步形成中医特色和优势,不断提高中医药治疗率。鼓励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并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在规范农村中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允许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

  12、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基层药品配送中心,并将销售经营网络向农村延伸,方便农民就近购药。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规范购药渠道,积极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允许乡(镇)卫生院不以赢利为目的,按药品管理有关规定为村级卫生机构统一代购药品。

  四、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3、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县(区)政府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乡(镇)行政区划,结合乡(镇)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等,确定乡(镇)卫生院的数量和布局,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突出办好老少边穷山区的乡(镇)卫生院。在邻近城镇、医疗资源较丰富的地方,乡(镇)卫生院要缩小医疗服务规模。县(区)要根据实际,调整中心乡(镇)卫生院数量及布局,并重点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

  14、规范乡(镇)卫生院改制。调整后多余的乡(镇)卫生院可通过租赁、转让、拍卖等形式进行重组或改制,可转为医院、门诊部、村卫生室或转作他用。鼓励社会和民营资本参与乡(镇)卫生院的重组或改制。改制后的医疗机构要重新登记注册。改制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职人员在全县(区)范围择优录用,离退休人员和未被录用的下岗职工应妥善安置。规范资产评估和运作程序,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变现资金应用于乡(镇)卫生院下岗人员的安置及发展当地农村卫生事业。

  15、理顺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2004年底前,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具体划归和乡镇卫生院从事公共卫生人员编制核定事宜,按省编制部门规定执行。财务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监管,卫生技术人员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和调配。

  16、深化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人员担任卫生院长,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保证其相应待遇并将其工资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员聘用制,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建立有利于提高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机制,分流、清退卫生技术岗位上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改革分配制度,实行绩效挂钩,把职工的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劳动贡献、成本消耗等与其利益相挂钩,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五、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

  17、加大农村卫生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充分利用医学教育资源,拓宽办学渠道和形式,通过与高等医学院校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形式,加快农村卫生技术人才培养进程。黄山卫校要积极改善办学条件,着力提高教学质量,努力建设成为我市农村卫生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培训基地,为我市农村输送适用的卫生人才。支持、鼓励农村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通过进修、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接受医学和卫生管理的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

  18、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素质。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厅、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和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卫人〔2003〕48号)。从2004年起,进入乡(镇)卫生院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都必须具备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其中临床、公共卫生等医生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到2005年,全市乡(镇)卫生院的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全市大多数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具有专、本科医学专业学历的卫生技术人员努力达到省定的农村卫生队伍建设目标。

  19、稳定农村卫生队伍和技术骨干。到乡(镇)卫生机构工作的医学大专以上毕业生,可执行高于同类人员1-2档的定级工资,工资供给渠道不变。在除城关镇以外的乡(镇)卫生院工作累计满30年(女满25年),并在乡(镇)卫生院工作岗位退休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退休后可按本人档案工资的100%计发退休费。人事、卫生部门要积极探索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办法。

  六、加大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

  20、政府卫生投入要重点向农村倾斜。各级政府认真落实省财政、卫生部门制定的财政补助与管理办法,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求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同时,市、县(区)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21、认真落实农村公共卫生和卫生机构经费。县(区)政府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落实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必要的医疗服务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发展建设资金。

  22、建立农村卫生建设发展资金补助制度。建立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农村卫生建设发展资金制度。重点对农村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计划免疫冷链运转、公共卫生、新型合作医疗以及实施第二周期初级卫生保健给予补助。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和浪费。

  七、加大卫生扶贫和卫生支农工作的力度

  23、加大卫生扶贫力度。各级政府应把卫生扶贫纳入扶贫计划,并在扶贫资金中安排卫生项目,支持贫困地区农村卫生建设。市级政府举办的二、三级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定期到乡(镇)中心卫生院开展卫生服务,在一个聘任周期内不少于3个月时间;在晋升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之前,必须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累计达一年时间。继续实施青年卫生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24、开展卫生对口支农活动。组织市、县(区)医疗机构和部队医院开展“一帮一”对口支援活动,扶持乡(镇)卫生院建设。政府组织的卫生支农活动,要根据受援单位需要实施援助项目,所需经费由派出机构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八、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

  25、逐步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歙县开始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到2007年,新型合作医疗覆盖全市农村人口的50%以上;到2010年,基本覆盖农村居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除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给予补助外,市、县(区)财政也按规定给予定额资助。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也应按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

  26、认真组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市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县(区)政府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人员由县(区)政府调剂解决,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县(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强化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审计。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对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要定期进行公示。

  27、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形式可以对救助对象患大病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也可以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逐步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使用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办法。

  九、依法加强对农村医药卫生的监督管理

  28、加快卫生执法监督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加快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建立市、县(区)卫生监督所。调整充实卫生执法监督力量,改善监督条件和技术手段,提高执法监督水平。县(区)卫生监督所应抽派监督员进驻乡(镇),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加强乡村的卫生执法监督。

  29、强化农村卫生监督管理。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加强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评估、管理和监督。加强对食品安全、职业病防治和生产销售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加大乡村卫生监督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无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接生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

  30、加强农村药品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县及县以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及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药品行为。要充实县(区)药品监管力量,改善药品监管装备条件,扩大农村用药监督检查和抽验的覆盖面。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31、加强高毒农药及剧毒杀鼠剂管理。政府农业、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特别是高毒农药的管理,严格实行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大力开展以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农药和剧毒杀鼠剂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农民拒绝使用剧毒杀鼠剂的意识,推广使用科学灭鼠的手段和方法。针对可能发生的农药生产和使用中毒,制定应急处理和急救预案。

  十、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32、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农村卫生工作既是卫生工作的重点,也是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三最”目标的实现。做好农村卫生工作不仅是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计划、财政、人事、农业、民政、药监、教育、广电、共青团等部门为成员的农村卫生工作领导组,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同时,上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合作与协调,切实搞好服务,决不允许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33、强化目标管理,确保工作落实。市政府把农村卫生工作列入区县政府的考核目标,把保证农村卫生经费投入,落实农村卫生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区县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各县(区)要根据全市农村卫生工作目标制定农村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市政府将对县(区)农村卫生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价,抽查结果将进行通报。各地对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农村卫生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

  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
 200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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